垒知集团: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0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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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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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垒知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指派张明锋、林钰蓥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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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 议 的 决 议 , 并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厦门市湖滨南路 62 号建设科技大厦 13 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蔡永太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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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164,124,164 股,占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
(688,263,696 股,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3.8461%。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58,207,2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22.986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9 人,代表股份 5,916,9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8597%;(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蔡永太、林祥毅、刘静颖、潘志峰、戴兴
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其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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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王凤洲、杨春娇、李万凯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成员,其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707,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5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99,7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498%;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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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26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658,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51,2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30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3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668,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2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60,8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92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4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641,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34,3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445%;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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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9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647,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96%;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40,3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45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4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594,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7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387,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46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71%。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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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明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伙忠                                            林钰蓥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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