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望时代: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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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 2025-118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 20,973.35 万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程中,履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浙江东望时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望时代”)将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展
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本次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
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工行西湖支行 1,480 万元案件及工行西湖支行 2,720 万元案件
  公司以位于东阳市振兴路 1 号西侧的房产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广厦建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
西湖支行”)1,480 万元的债务及 2,720 万元债务提供了最高额为 2,119 万元的
抵押担保。由于广厦建设对工行西湖支行的债务未能及时清偿,债权人向法院提
起诉讼,后调解结案。因案件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工行西湖
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以位于东阳市振兴路 1 号的房产为上述广厦建设在工行西湖支行 1,480
万元的债务及 2,720 万元债务提供了最高额为 3,886 万元的抵押担保,但该房产
实际已于 1997 年 5 月出售给浙江广厦建筑集团公司,后因浙江广厦建筑集团公
司注销、人员变动、抵押物债权人意见等原因,资产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完成,导
致产权证所有权人仍为公司,相关交易及事项已在公司 1997 年年报、上市公司
治理专项自查等处进行了披露。上述担保债务,公司的实际损失仅以被变卖的东
阳市振兴路 1 号西侧房产价值 946.61 万元为限。
   在案件执行中,振兴路 1 号西侧的房产于 2025 年 3 月被公开变卖,其交易
金额为 946.61 万元。法院在变卖振兴路 1 号西侧房产后对变卖款约 946.61 万元
进行分配,其中约 480.81 万元分配至工行西湖支行 1,480 万元案件;约 465.81
万元分配至工行西湖支行 2,720 万元案件。
   因各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责任,公司依法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
工行西湖支行 1,480 万元案件于 2025 年 7 月 1 日立案,工行西湖支行 2,720 万
元案件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
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27、临 2021-084、临 2024-016、临 2024-065、临
临 2025-045、临 2025-087、临 2025-099)。
   (二)甘肃银行案件
   因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未能及时还款,甘肃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银行”)与广厦控股及其担保人之间存在多笔
金融合同纠纷,甘肃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案件被告。
   后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处置了公司持有的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6,491.40 万股股票并划扣了对应的 2020 年及 2022 年分红款,
上述被划扣的股票处置款及分红款合计约为 20,610.14 万元,其中 20,000 万元
已划扣至甘肃银行账户,26.74 万元为案件执行费用。
   因各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责任,公司依法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7 日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
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0、临 2023-063、临 2023-087、临 2024-012、临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工行西湖支行 1,480 万元案件及工行西湖支行 2,720 万元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公司
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就工行西湖支行 1,480 万元案件
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浙 0783 民初 9329 号、就工行西湖支行 2,720
万元案件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浙 0783 民初 9246 号,主要内容如下:
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3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现原告东望时代同意被告广厦建设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前支付代偿款合计 400
万元,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代偿款合计 400 万元,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代偿款合计 1,466,146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若被告广厦建设按约及时足
额履行,则双方就上述两案再无纠葛。若被告广厦建设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
行,则全部债务视为到期,原告东望时代可就未受偿的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的 43%的股权[股权数额 36,120
(万元/万股)]及派生权益(包含孳息和其他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两个案件受理费合计 44,664.50 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广厦建设、广
厦控股、东阳三建共同负担。
   (二)甘肃银行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公司
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甘肃银行案件出具的《民事调解
书》(2025)浙 0783 民初 6125 号,主要内容如下:
金占用利息(以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4 年 6 月 26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现原告东望时代同意被告广厦控股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前支付代偿款 5,000 万元,
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代偿款 5,000 万元,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代
偿款 100,267,4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若被告广厦控股按约及时足额履行,则双
方就本案再无纠葛。若被告广厦控股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全部债务视
为到期,原告东望时代可就未受偿的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投资收益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 520,90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厦控股、广厦建设、东阳
三建公司共同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程中,履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将根据案
件的实际进展情况,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本次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
的损益影响。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
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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