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高速: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20:07:1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任职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管理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职权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
第六章        独立董事工作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修订记录: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细则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5%
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规
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
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是指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但不包括与公
司同受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主要包括: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原则上
最多在包括公司在内的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并充分了
解其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审慎核实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与承
诺。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本条所述内
容。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按规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
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候选人,公司
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可进行差
额选举。公司应当就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和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该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十二条、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职权,对相关
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工作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若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二十
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和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
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
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十二条、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工作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由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
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
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楚天高速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