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ST仁东 公告编号:2025-097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诉讼情况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东控股”)于2024年12
月12日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
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资料,内容涉及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民盛租赁有限公司与公
司之间的股东出资纠纷。该案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实质系由民盛租赁有
限公司总经理王石山(同时为民盛租赁有限公司持股30%的股东)单方主导所致。
后续,该案分别被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驳
回起诉。另外,王石山还以其个人名义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诉告民盛
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法院认定民盛租赁有限公司2024年12月6日临时股东会作出
的决议无效,仁东控股被列为该案第三人。上述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
于收到法院诉讼资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4)、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6)、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盛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第一项、第二项决议(即该
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民盛租赁向仁东控股申报债权及表决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相关事项的议案》)不成立,驳回王石山的其他诉讼
请求。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二、进展情况
书》。上诉人王石山因与被上诉人民盛租赁有限公司、仁东控股有关的纠纷一案,
不服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10时至2025年5月29日10时止在京东拍卖破产强
清平台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低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公司持有的民盛租
赁有限公司70%股权在本次拍卖中被买受方杭州珈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拍出。公
司与杭州珈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股
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交割日)起生效,自生效日
起,买受方杭州珈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民盛租赁有限公司70%股权的持有人
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交割日后标的股权所有权利、收益、风险及义务
全部转移至买受方,公司无需就该股权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
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前期作出的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