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九月
财务顾问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
务顾问”或“国元证券”)作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
动的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
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
在实质性差异;
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
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
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国元证券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
指 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新能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与许大红签署《第二次股权转让协议》,
受让其所持上市公司 10,613,10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的 5.79%),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指
书》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的规定,编制的《合
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本核查意见 指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泰禾智能、上市公司 指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
指 葛苏徽、王金诚
致行动人
阳光电源 指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许大红
泰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大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
表决权放弃 指 琳放弃上市公司 42,516,424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3.18%)对
应的表决权的行为或事项
葛苏徽、王金诚同意将其分别所持的 4,656,900 股股份(占总
股本的 2.54%)、1,075,65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0.59%)所
表决权委托 指
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的
行为或事项
阳光新能源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泰禾智能股份至所持表决权比
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 例触及 20%,泰禾智能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指
告书 网站(www.sse.com.cn)就上述权益变动事项披露的《合肥泰禾
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泰禾智能 12,169,400 股
前次权益变动 指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64%)。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合计 20.00%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 22.35 元/股的价格受
让许大红持有的泰禾智能 10,613,10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本的 5.7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合计 26.03%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阳光新能源和许大红、葛苏徽、唐麟、王金诚于 2024 年 10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月 18 日签署的《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
《第二次股份转让协 阳光新能源和许大红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签署的《关于合肥
指
议》 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 22.35 元/股的价格,
本次交易 指 受让许大红持有的泰禾智能 10,613,10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5.79%)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葛苏徽、王金诚与阳光新能源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许大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与阳光新能源签署的《表决权
《表决权放弃协议》 指
放弃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了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本次权
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本次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 6 个月内
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相关声
明及备查文件等内容进行了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节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许成
控股股东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6,631.1788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325499313Y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期限 2014-12-23 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 2 号
联系电话 0551-65327108
光伏新能源电站设备的生产、制造与设计;新能源发电系统及工程
的研发、设计、开发、投资、建设、运营及服务;售电业务;机电
经营范围 集成(或成套)设备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
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 葛苏徽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401031981********
住所/通讯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地区的居留权
姓名 王金诚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408221985********
住所/通讯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湖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地区的居留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的股权控制架构如下图
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阳光电源直接持有阳光新能源 79.4036%的股份,
为阳光新能源的控股股东。
公司名称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1699 号
法定代表人 曹仁贤
注册资本 207,321.1424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1492097421
经营期限 2007-07-11 至 2057-07-10
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
服务、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新能源发电工程、制氢系统及新能源汽
车充换电设施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电力电子设备、电
经营范围 气传动及控制设备、不间断电源、储能电源、制氢设备、新能源汽车
充换电设备及系统、电能质量控制装置的研制、生产及销售;货物或
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真实、完整、准确。
(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葛苏徽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4,656,900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王金诚无条件、
不可撤销地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1,075,65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方之间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标的股权过户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的孰早之日止:1、
该一方委托方与受托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放弃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协议;
其他主体不再控制上市公司之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
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直接及间接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注册地 主营业务
控制比例
Sungrow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Pte. Ltd
Cao Nguyen 1 Wind Power 4,843.50 亿
越南盾
Stock Company
Sungrow Power (Vietnam) 4,965 亿
Company Limited 越南盾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通过阳光新能源间接控制的企业外,阳光电源控
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直接或间接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注册地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合肥阳光信息科技 1,000 安徽省 发电系统软件开发、销
有限公司 万元 合肥市 售和技术服务、转让等
阳光储能技术有限 51,153.8462 安徽省 新能源电源设备的研
公司 万元 合肥市 发、生产、销售
合肥阳光电动力科技 49,082.90 安徽省 电机驱动系统等研发、
有限公司 万元 合肥市 生产、销售和服务
合肥阳光智源科技 安徽省 新能源相关系统的研
有限公司 合肥市 发、生产、销售
Sungrow Deutschland 开发和销售可再生能源
GmbH 产品,主要为逆变器
Sungrow Australia
Group Pty Ltd
Sungrow power
港币 投资管理
Limited
Sungrow USA
Corporation
Sungrow Developers
India Private Limited
Sungrow Developers
(Thailand)Co. Ltd.
Sungrow (India)
Private Limited
亳州市道阳电源科技 新能源电源设备的生
有限公司 产、销售
江苏宇颐阳轩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珠海横琴)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有限公司 售、进出口等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售、进出口等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阳光电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核心企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葛苏徽、王金诚未控
制其他核心企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阳光新能源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真实、
完整和准确地披露了其股权控制关系、阳光新能源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
和其股权控制关系以及主营业务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情
况的核查
(一)主营业务
阳光新能源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主要从事电站投资开发业务、光伏
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储能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光伏电站设备销售业务及光伏电站
运维业务。
(二)财务状况
阳光新能源最近三年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12/31 2023/12/31 2022/12/31
资产总额 3,674,015.71 2,813,805.07 2,151,156.81
负债总额 2,539,929.75 2,031,143.25 1,571,798.59
净资产 1,134,085.96 782,661.82 579,358.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000,736.42 782,661.82 579,282.99
资产负债率 69.13% 72.18% 73.07%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2,331,818.75 2,657,454.63 1,287,714.31
净利润 162,532.47 114,840.97 64,176.79
归 属于 母公 司 所有 者 的净
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17.35% 16.86% 11.75%
注 1:阳光新能源 2022 年至 2024 年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
注 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阳光新能源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
了其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违法违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
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
充分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张许成 男 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合肥市 否
是否取得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区居留权
陆阳 男 董事 中国 合肥市 否
刘光伟 男 董事、财务总监 中国 合肥市 否
周展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合肥市 否
张瑞稳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合肥市 否
陈志强 男 监事会主席 中国 合肥市 否
郑天勇 男 监事 中国 合肥市 否
黄昊 男 职工代表监事 中国 合肥市 否
焦文广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合肥市 否
张彦虎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合肥市 否
蒋琼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合肥市 否
梁继东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合肥市 否
黄建明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合肥市 否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阳光新能源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
充分披露了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
况。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 5%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阳光新能源实际控制人控制阳光电源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它境
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
构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
行动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
上股份的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
变动情况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第四节 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
的进行了陈述:
本次权益变动系各方履行《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转让协议》相应条款。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
成后的自然年度内(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许大红应将其所持泰禾智能
新能源通过本次协议受让股份,进一步巩固对泰禾智能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
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同时利用其自身资源为上
市公司引进更多的战略及业务资源,助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
带来良好回报。
本财务顾问就认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
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有与现行
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既定战略相符。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
其在上市公司中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泰禾智能 41,995,726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股份总数的 22.90%,拥有上市公司合计 26.03%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减持计划,除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无计划于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
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如
下:
通过了《关于购买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议案》,同意阳
光新能源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同意阳光新能源获取泰禾智能控制
权后,在 2025 年及 2026 年增持泰禾智能股份,巩固对其控制权。
第五节 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的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与许大红签署《第二次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所持上市公司 10,613,10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第六节 对资金来源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
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借款、担保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
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
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七节 对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
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而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明确具体计划。
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
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
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
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具体
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明确具体计划。未来,如果上市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
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调整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计划。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因本次权益变动而修
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未来,如拟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
动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
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
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
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
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
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阳光新能源、阳光新能源之控股股东阳光电源及实际控制人曹仁贤出具了《关
于保障泰禾智能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
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阳光新能源及阳光电源一直保持独立,未因违反
独立性原则而受到证监会或上交所的处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阳光新能源对
上市公司控制权将进一步增强。为进一步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阳光新能源、
阳光电源及曹仁贤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采购、生产、
销售、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相互独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带来实质
性不利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阳光新能源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上升至 22.90%,控
制的表决权比例将上升至 26.03%,本次交易为阳光新能源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增
持泰禾智能股票,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阳光新能源及其控股股东阳光电源和实际
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阳光新能源及其控股股东阳
光电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对泰禾
智能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和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带来实
质性不利影响。
(二)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受让许大红股份,不构成与上
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泰禾智能与阳光新能源发生的关联交易已进行审议并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上
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合
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5-007)、《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厂房对外出租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合
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
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
正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及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阳光电源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下:
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人及下属企业优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业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且确有
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下属企业将严格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
场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
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保证不以与市场条件
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进行交易,不会通过关联交易取得
任何不当利益或使得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承担任何不当的义务,从而充分保护
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市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内容无要求时,
则相应部分承诺自行终止。如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
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上市公司的实际损失。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带来实
质性不利影响。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泰禾智能以现金方式收购阳光新能源持有
的阳光优储 100%股权。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合肥泰禾智能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安徽阳光优储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 020507 号),以 2025 年 3 月 31 日为基
准日,阳光优储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为 4,311.60 万元,评估价
值为 4,580.00 万元,评估增值 268.40 万元,增值率为 6.23%。经阳光新能源与泰
禾智能协商并参考评估价值,确定交易价格为 4,58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泰禾
智能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除上述交易,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
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人民
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
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
或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十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竞价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价格区间
交易方 月份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股)
(元)
阳光新能源 2025 年 3 月 买入 18.57-19.20 637,100
阳光新能源 2025 年 4 月 买入 16.39-17.96 3,030,400
阳光新能源 2025 年 7 月 买入 18.34-19.00 440,000
除上述竞价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 6 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
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
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
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王金诚父亲王为林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变更股数 交易价格 累计持有数量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股) (元/股) (股)
对于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王金诚已出具承诺函确认如下:
“本人的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泰禾智能股票之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
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在核查期间买卖泰禾智能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
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泰禾
智能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充分,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
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
的全部法律责任。”
根据自查结果,除上述交易情形及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披露的交易信
息外,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
动人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一、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
文件。
二、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本核查意见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
审慎核查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许先锋 胡 清
马 辉 于汉唐
丁文沛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