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10 年 3 月 1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2025 年 10 月 10 日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信息的对外报送和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即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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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6)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9)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0)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1)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3)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
(25)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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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28)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29)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30)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因工作需要能够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
除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并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
信息保密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
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除非与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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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
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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