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
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相关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相关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
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
第二十六条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表决票、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