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
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项(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
大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
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董事
会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
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定期报告工作计划,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根据计划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部门负责人对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及时送达董事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程序:
(一)当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供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审议程序或者信息披露义务;
确需披露的,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提请董事长审
阅;
(三)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根据相关规定,涉及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相
应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
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
见,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
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
改正。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子公
司负责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
事长审阅,并根据审批意见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回复。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存档及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
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
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的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
法律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如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所提供资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重大遗漏等情形,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完整,并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影响的,将视行为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公司有权视情况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