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2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2.63 元/股调整为 12.55 元/股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
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同时,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股东会已授权公司董事
会,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公司 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扣除回
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数为利润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80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分红方案符合股东
会授权的中期分红范围。
公司将在 2025 年中期分红实施完成后进行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
作,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本激
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生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价格=12.63 元/股-0.08 元/股=12.55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事项,上述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
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