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医疗: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5 21: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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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目 录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经2025年9月15日,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地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
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
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
定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
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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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
举董事(或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
行使职权,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
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
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对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
及时向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八条 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
位的职责,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完整的各项制度,以利于控股子公
司日常运营管理及协调,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并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
和流程制度。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能够指导企业经营工作的、以财务核算为基础的
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各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年末,在
公司的指导下,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和财务
预算,控股子公司按照其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程序后,报公司审批。对于在
执行计划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分析原因、反馈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
解决。经营计划的调整应当履行以上审批手续,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经营工作情况,并向公司相
关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作为对该控股子公司当年考核的重要依据,包括且不
仅限于:按月提交能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报表和报告,需经公司批准签订的有
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项目的数据或分析报告以及其他重大
事项、特殊事项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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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文档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五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当地的国家政策、法规
的要求,遵守相关准则要求、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据公司的会计制度
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各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
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对日常财务工作实施管理,并接受公
司财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控制子公司不得阻扰、敷衍公司财务部门的管
理工作。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经批准后开设银行账
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中心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
润,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与金融机构从事借款、委托理财、衍生产品、票据
业务等金融业务前必须按照《公司章程》、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并报备给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 为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更好地提升公司的整体效益,公司可以根
据需要通过规定程序调配控股子公司流动资金。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部门
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编制公司所要求的财务报告及相关分析报告,
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财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报表以及相关财
务分析报告。各控股子公司应于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向
公司财务中心提交财务报表及其他所需之财务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可以不定期委派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子公
司财务进行审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相关财务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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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敷衍审查行为,一经发现,相关财务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财务
人员将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比照每一年的财务预算,积极认真地实施经
营管理,尽最大努力完成目标任务,要严格控制包括管理费用在内的非生产性支
出。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批准,
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或非经营固定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等,控股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有权追究控股
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往来,每个月统计与公司关联方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关联方交易情况汇
总表,并每个季度向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和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以及公司财务中心汇报。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流程,避免发生任
何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以及不合规关联交易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控股子公
司财务中心应及时提请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关注和采取措施,并同时向公司证券事
务部和公司财务中心汇报,不得隐瞒。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事态发生情况依法选择追究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批准,
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相互担保。如有任何隐瞒,公司有权
追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控股子公司应履行债务人职责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
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行使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提案权与表决
权,在确保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促使控股子公司将利润以现金形
式按比例分配予公司。
                    第六章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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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查控股子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
协助各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体系,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
度。
     第二十七条   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
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会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修改时,
自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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