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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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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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
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
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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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设置审计部,并配
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
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
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
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
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
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
规章制度,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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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
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
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工作底稿的保存、查阅根据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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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
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
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
门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
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
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
料;
(六)对阻绕、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
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
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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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
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
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
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
的意见;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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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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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
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修改时,
自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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