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能源: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5 19: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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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规
范、健康地发展,规范公司风险控制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控制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由本公司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下设专门委
员会,主要负责识别、管理、监督及控制公司的各类风险,向董事会提供风险分
析和决策支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由 3 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至
少 2 名。为满足风控委员会委员的履职能力及专业性,风控委员会委员须包含财
务及法律专业的董事。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财务专业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五条规定予以补选。
  第七条   根据公司的安排,公司证券部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
议组织工作,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及审计部配合协助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议案推
进落实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二)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三)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四)指导推动公司法治建设,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控制事项。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对提案的意见或决议提交董
事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重大风险及解决方案,形成书面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提供以
下材料:
  (1)公司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管理规定;
  (2)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风险分析与评估;
  (3)其他相关材料。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形成意见或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可临时召开不定期会议,会
议由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主持,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各位委员及列席人士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及材料。
  第十四条   每次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本人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风险控制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
明授权范围。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至少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认
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风
险控制委员会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由
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提示及登记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会议应当形成完整的书面会议记录,经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签署后,保存于公司证券部。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定作相
应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妥善保存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记录,随时供董事
会全体成员查阅。会议记录的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向董事会汇报其履行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所列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
时对本细则做出相应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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