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7 证券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86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15 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
五)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 22 号。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20,957,54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9495%。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20,503,0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408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75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4,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1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8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875,6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25%。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再行分配。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期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对象行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
购注销等原因发生变动,将按照每股分配额度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7,0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732%;反对 87,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1%;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7%。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进行修订。
上述变更公司将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登记
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结果为准;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相
关事宜。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677%;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82%;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1%。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证券法》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承诺管
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5,4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905%;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82%;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证券法》
《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3,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850%;反对 90,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437%;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4,0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5306%;反对 90,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981%;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4,0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5306%;反对 90,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981%;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4,0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5306%;反对 90,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981%;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制度见附件。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5,4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905%;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82%;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5,4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905%;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82%;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防
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5,4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905%;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82%;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677%;反对 8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61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677%;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82%;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1%。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会计师事务
所选聘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677%;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82%;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1%。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677%;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82%;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1%。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准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5,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677%;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82%;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1%。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拟对《利润分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8,4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0331%;反对 85,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56%;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证券法》
《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5,4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905%;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382%;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及子公司增加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
保函、承兑汇票、固定资产贷款等融资相关事项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
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具体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
议为准。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84,0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5306%;反对 90,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981%;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永伟、顾祺增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