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披露豁免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豁免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证
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 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 (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
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
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
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 《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
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
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
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涉及违法违规情
形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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