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 爱玛科技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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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转债代码:113666     转债简称:爱玛转债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科技”或“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可行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
发表意见。
  (二)2025 年 5 月 24 日至 2025 年 6 月 2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前述公示期内,公司未有员工提出异
议,无反馈记录。2025 年 6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40)。
  (三)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公
告编号:2025-043)。
  (四)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与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 P0 - V =20.01-0.628=19.38 元/股。据
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授予价格由 20.01 元/股调整为 19.38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
次调整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尚
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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