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 年 9 月修订)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
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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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
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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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
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
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
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
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件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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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
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
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上述文件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
符合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在定期报告中,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
成定期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门为定期报告的主要编制职能部门,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助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要求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说明,并在规定
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
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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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
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 10 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数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
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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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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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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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部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根据定期报告的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向证券事务部提供定期报告制作
的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资料;
(二)证券事务部汇总相关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并提交给公司财经中心;
(三)公司财经中心审核定期报告草案,经审核通过后,由证券事务部或董
事会秘书送达董事、总经理审阅;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证券事务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一般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当按照公司
有关规定流程报告;
(二)证券事务部草拟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签发;
(三)证券事务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向其报送,在
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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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
有直接责任;董监高相关人员应负有连带责任;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
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
管理事务。
第三十八条 对证券监管部门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应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
充分时,有关部门须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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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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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任何其他部门、所属企业未经同意,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在公司信息公告披露前擅自在公共传媒发
布任何涉及公司重要事项的相关消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和指定网站。
第五十二条 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材料
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保管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完成后,公司信息
披露文件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意见和记录由证券事务部专人保管,
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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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一般程序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认为有关事项符合信息披露暂缓
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申请信息
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认为有关事
项符合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及时登记,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临时报告等;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
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三)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陕西证监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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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信息保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重大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
料,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与媒
体交流,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不应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
由于工作失职致使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和义务,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或各类媒体上登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
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信息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
关员工违规处罚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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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方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
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
突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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