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黑猫: 陕西黑猫《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21: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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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 9 月修订)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在 2 个月内召
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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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需经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交易是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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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股东会对以下重大交易进行审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二)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达到以下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
百分之十;
 (四)公司对外捐赠单笔超过 5000 万元,且单一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金额累
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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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除本条第(一)
           (二)、
              (三)、
                 (四)项规定以外,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
在连续 12 个月内相同交易类别的累计金额满足下列标准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
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交易,可以
免于按照本规则披露和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参股的其他公司发生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以相应交
易事项的相关交易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本规则规定标准确定审议批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规则第九条第(五)款规定标准,交易标
的如为股权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
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
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交易或合同标的如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公司应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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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
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
议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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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提案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就临时提案
的内容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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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上届董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条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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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向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参加股东会。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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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与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停止。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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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活
动提出质询或建议。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或者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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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同时宣布参加现场会议的
其他人员;
 (三)确定并宣布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人选;
 (四)逐项审议并讨论股东会议案;
 (五)参会股东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六)会议工作人员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七)监票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宣布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
  第五十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会议上发言。股东发言遵守以
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者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先到工作人员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三)股东的发言应与股东会的议案有直接关系并围绕股东会议案进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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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要言简意赅。
 (四)主持人根据情况,可以规定每人发言的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
的发言期间不得被中途打断。
 (五)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
言。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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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对以下程序性问题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按照普通决议进
行表决:
 (一)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确认;
 (二)表决票计票人、监票人及表决票统计结果宣布人的临时任命;
 (三)股东关联性质的认定及回避制度的执行;
 (四)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认定;
 (五)其他仅涉及程序性事项的表决。
     第六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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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 9 月修订)
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
  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
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
定该股东是否回避。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
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相关机构裁决。
  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可以实行差额
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
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
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
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
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
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
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如得票候选人的人数不足待选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当
选董事,再次进行投票时每位与会股东可以享有的投票权数额为其持有的股份数
与差额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在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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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 9 月修订)
     第六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另外规定外,股东会
应采取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以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七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股东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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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 9 月修订)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
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
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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