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助的情形。
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
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
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本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
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后,于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