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19: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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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文号                          DHGF-1J-HB-021
关联父项文号(如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9-12   实施日期   2025-09-12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大
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对外进行的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三) 经公司管理层或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如评审通过则形成正式提案,
由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整理汇总后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亦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发生冲突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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