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文号 DHGF-1J-HB-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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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A.1
管理部门 内审部 发文日期 2025-09-12 实施日期 2025-09-12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
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审部应当保
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该负
责人必须专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
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
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
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内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
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
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
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
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审部自主
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如离任审计、临时性审计等需提前三天报分管领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
施。
第十八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
实施五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
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
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询问,
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
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
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
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内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
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
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
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对内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料等审计证据、
编写的工作底稿予以保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不得低于10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
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召开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应由内审部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
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
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
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公司存在
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
出安排。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
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
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
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董事会责令
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相关审计、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
资料、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给公司
造成损失浪费的,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