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
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
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
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
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
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
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
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
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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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
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 并购重组;
(二)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 现金分红;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 信息披露;
(六) 股份回购;
(七) 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当根据
实际情况采取二级市场回购、大股东增持、实际控制人及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或本条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增强投资者信
心,维护市值稳定。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
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
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
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
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
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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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
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
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
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
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
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
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
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提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
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披露并实施股
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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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
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
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
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时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
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
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如出现公司的
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
原因,调整市值管理策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
进上述各项指标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
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
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性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
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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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
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
者;
(二) 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
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
本市场秩序;
(三)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
或者承诺;
(四) 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
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
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 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
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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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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