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玻纤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
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单明晰、通俗
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
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
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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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
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将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证监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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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
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
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
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
股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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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
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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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债券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大影响;
上市或者挂牌;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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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
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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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七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
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
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
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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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
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
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
的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工作
职责: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露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回复上交所所有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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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权利和义务;
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向上交所报告
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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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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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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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
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
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
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
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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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人员;
情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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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
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
董事会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书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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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
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
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
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
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
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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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参(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及证券事务
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
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
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参照本制度执
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
息披露。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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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
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
由公司追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依据违规行为的轻重,可以采用行政问责、
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内部问责制。
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经济赔偿;
(六)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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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
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上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相关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经理系指
公司总经理,本制度所称副经理系指公司副总经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
负责修订和解释,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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