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87 证券简称:德才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才股份”)持股 5%以
上股东青岛城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高世纪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以下简称“城世基金”)与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
的“皋颐辰焱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皋颐辰焱”)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城世基金拟将持有的德才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份 7,596,9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3%)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皋颐辰
焱。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本次权益变动系城世基金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同时皋颐辰焱基于对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及自身业务发展需求,拟协
议受让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皋颐辰焱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
的股东。
?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皋颐辰焱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不
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
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青岛城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高世纪基
转让方名称
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
受让方名称
颐辰焱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份数量(股) 7,596,983
转让股份比例(%) 5.43
转让价格(元/股) 18.56
协议转让对价 141,000,004.48 元
□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股份转
价款支付方式
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其他:_____________
?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关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__________
本次转让前 本次变动 本次转让后
股东
转让前持股 转让前持股 股 份 变 动 股份变动 转让后持股 转让后持股
名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城世
基金
皋颐
辰焱
注:城世基金持有德才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9,886,364 股,2023 年 7 月公
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城高基金持有公司股份增加至 13,840,910 股,
持股比例为 9.89%。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德才股份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集中
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2024-072),2024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399,980 股,减持后剩
余持股数量 12,440,9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89%。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城世基金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同
时皋颐辰焱基于对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及自身业务发展需求,拟协议
受让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皋颐辰焱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
股东。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青岛城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高世纪基
转让方名称
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转让方性质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 9137020035031821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 青岛城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张勤豹
成立日期 2015 年 7 月 31 日
注册资本/出资额 2,0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9 号二十二世纪大厦 6
注册地址
楼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9 号二十二世纪大厦 6
主要办公地址
楼
青岛城投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51%、青岛华民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40%、杜蓉持股 4.5%、姜
建辉持股 4.5%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主营业务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转让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
受让方名称
颐辰焱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否
□是
人
私募基金 ?是 □否
受让方性质
其他组织或机构 □是 □否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91310120MA1HKN2L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
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刘名斌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28 日
注册资本/出资额 1,5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1,5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 818 弄 70 号 1545 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 3000 号张
主要办公地址
江集电港 5 号楼 301-A04 室
刘名斌持股 40%、梁羽周持股 30%、上海溟享企业管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30%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主营业务
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产品名称 皋颐辰焱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名称 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编码 SADX31
备案时间 2023-12-06
存续期限 2023-12-01 至 2033-11-30
其他 无
受让方货币资金充足,足以覆盖本次转让对价,具备履约能力。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青岛城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高世纪基金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503182114
受让方: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辰焱 1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N2L07
(二)转让标的
转让方持有的德才股份 7,596,983 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德才股份总股本的
(三)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和支付
经各方协商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41,000,004.48 元,即
人民币 18.56 元/股,每股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5
年 9 月 9 日)标的上市公司股份收盘价的 100%计算。
在各方确认已满足本协议前提条件约定的情形下,转让价款应由受让方按照
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第一部分转让价款:在取得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函后十五(1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第一部分股份转让款 112,800,003.58 元支付至转让方
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二部分转让价款:在全部转让条件具备,各方至中证登办理本次股份转让
相关过户手续并取得过户证明文件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第二部
分股份转让款 28,200,000.90 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五(5)个工作日内或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转
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后标的股份不
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表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与受让方共同配合,各方就标的
股份的转让事宜向上交所提交合规性的确认申请(以下简称“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手续”)。各方应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手续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交易所审核手续费由各方按照交易所确定的金额各自按时缴纳。
双方具体配合要求如下:
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核申请,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文件:
(1)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为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身份证复印
件等)。
(2)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本次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4)填写完整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如信息披露文件、财务顾问意见等。
(6)如后续交易所提出补充资料,转让双方应于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五
(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提供。
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符合交易所的要求,并对
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需文件和资料,积极响应交易所的问询和要求,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争取
在交易所受理审核申请后以最快效率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函。任何一方违
反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交易所审核配合义务的,应按照本协议第 8.1 条承担违
约责任。
自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函后,在中证登办理过户
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缴纳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税费。
自转让方收到第一部分转让价款(112,800,003.58 元)后的十五(15)个
工作日内与受让方一起向中证登提交本次转让的法定过户资料,并尽一切合理商
业努力尽快完成股份过户登记,证券登记公司过户手续费由各方按照中证登确定
的金额各自缴纳。
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后,各方在证券
登记公司取得证券登记公司出具的过户证明文件。
受让方取得过户证明文件并且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转让款及在行政审
批部门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被视为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标的股份自证券
登记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且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转让款及在
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名下(即受
让方开始承受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原因导致的情形)或违反其所作的声明、承诺和保证,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
期予以改正,或解除本协议;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应继续履行。违约
方应当赔偿违约而给守约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特别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 4.1 条关于交易所审核的相关配合约定,应按照
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一方未及时提供资料、未及时响应交易所的问询和要求等原因导致交易
所审核进度滞后,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
违约金。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在十(10)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的,守约方有权单
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股份转让价款 30%的违约金。如因一方违约给
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若因某一方不配合原因导致未能通过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守约方亦
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股份转让价款 30%的违约金。
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标的股份过户义务,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迟延过户
股份对应现金价值(每股金额以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单价计算)的万分之五向受让
方支付违约金。经受让方书面催告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受让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转让方应当支付受让方股份转让价款的 30%作为违约金,同
时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
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经转让方书面催告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仍未足
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受让方应当支付转
让方股份转让价款的 30%作为违约金,同时配合转让方将已过户股份变更登记至
转让方名下。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前,转让方有权不予配合在
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本协议项下股权变更登记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直
至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款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六)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
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皋颐辰焱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
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为标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公积所转增股本等事宜,其权益中涉及到标的股份的部分应由转让方享有,上述
红股或红利的分派以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所转增股本的产生以标的上市公司董
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为准。
五、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
议转让过户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章后生效。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