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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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浪潮电
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
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
式。
           第二章 董事和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各项决议,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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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及其他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新
一届董事。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公司设 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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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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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由股
东会决定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以外的交易。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一次性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0%的交易事项;当投资额超过上述标准时,则须
经股东会批准。当交易事项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时,须报股东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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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
产 20%的资产处置事项。超过上述限额的资产处置事项须报股东
会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人签订关联交易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5%的关联交易。对于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在获得公司股东会
批准后实施。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除前款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审批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
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3)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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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
  (5)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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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
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 7 -
前十日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二日内。如遇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
件或其他有效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举手或书面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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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表决。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董事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且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
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如无明确授权,视为全权委托;超出授权范围部分视为委托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该项权利的投票权。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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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讨论的议题应逐项进行,并保证
各位董事对所讨论的议题充分表达意见。
  第二十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
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
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
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
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审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
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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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
独立董事。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的《董
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11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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