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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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保证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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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
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山东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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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务类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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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
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采取追讨、责令提供担保、财产保全、诉讼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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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元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上述指标所涉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以上所称“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
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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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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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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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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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
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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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
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应当仍为原股东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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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中确定的日期,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
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
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
师出具的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
的明确意见。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或会
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其身份确认方式等事项
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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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
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委托他人投票时,只
可委托一人为其投票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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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还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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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给予每个提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
对会议提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会议进入股东发言程序时提
出质询和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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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山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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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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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公司不
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且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
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
股份。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
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
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
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所有其他股东
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
             - 17 -
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该股东也有
权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
会会议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在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关联交易
的详细情况向股东会说明并回答公司股东提出的问题;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然后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在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
人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
            - 18 -
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
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当选董事所
获表决权数应当超过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所持投票权总数的二
分之一,若当选董事不足法定人数,公司应对未当选的候选人继
续进行选举,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应分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事会换届改选或
者当届董事会补选董事时,按照拟选任的人数,首先由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
会选举;
  (二)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须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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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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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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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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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并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实施。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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