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能科技: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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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
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主管的证券部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
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当日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的,公司证券部门应当在其首次减持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
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不
存在本制度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的说明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转让、买卖的限制情形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含任期届满前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减
持:
  (一)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及第八项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
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
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
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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