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信息: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浪潮信息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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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5 年 9 月 11 日下午 3:00 召开的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告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
他事项,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8 日。
  (二)2025 年 9 月 11 日,本次股东会在北京市海淀区凌霄路 15 号院 1 号
楼一层东侧 102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彭震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628 人,代表股份 543,028,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0%(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
回购的股份数 453,500 股),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70,866,77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25 人,代表股份 72,161,781 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东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
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和律师监票清点,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42,494,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7%;
反对 30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4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628,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01%;反对 30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8%;弃权 2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1%。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542,498,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4%;
反对 2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4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632,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55%;反对 29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3%;弃权 23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1%。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542,491,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2%;
反对 30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4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625,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64%;反对 30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8%;弃权 22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
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明君
                              经办律师:王海青、李宸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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