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博科技: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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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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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
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职工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
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公司应按本工作
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
提名非职工董事的,由提名股东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
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
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有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提名独立董事的,分别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
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
召开二十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三条
执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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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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