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博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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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常州
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
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
任期届满或辞职生效后的 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
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切实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
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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