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博科技: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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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
活动的决策。
  第二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共有 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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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法》
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
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法》作出决定。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董事
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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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下述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下述担保事项由股东会审
议:
     a)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b)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d)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f)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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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的交易事项,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
事项,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应由股东会审议;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会审议;
  (九)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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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第(二)至(八)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
(二)至(八)项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但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的包括
在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前款所称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除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含
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第三章   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第十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少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
股东会未就董事会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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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和勤勉地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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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董事履行本项义务时,公司的全体
人员应予以配合);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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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二十二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
及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二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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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
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
管;
  (三)建立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员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应当遵守的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有关部门;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八)处理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投资者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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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可根据提议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拟定,经董事长批准
后由董事会秘书送达各位董事。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经
营管理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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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
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如有本规则前条规定的情形,而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本规则第八条
由或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应于规定的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其他与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
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
董事会会议对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
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当征得出席会议董事过半
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
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
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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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董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
明,否则应视为审议完毕。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
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
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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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
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独立董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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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制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按照制度履行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进行解释。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内
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议
事规则。在董事会召开正式会议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
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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