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会议规则和运作机制,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
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
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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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及附件(包括本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
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扣除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后)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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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后)30%的担保;
(六)对关联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除外)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后)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后)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交易不包括下列事项:
(一)证券自营业务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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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电脑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购买和
出售;
(三)提供担保;
(四)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以及不附有任何义务
的交易。
第六条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其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
等行使;在合法、合理、必要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将其他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授权决议事项有
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将以下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批准职权
授予董事会行使: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后)的 5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者占 50%以上但绝对
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未达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者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者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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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50%,或者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
者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或者超过 3,000 万
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 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对外
担保除外);
(八)除本规则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前述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批准职权授予董事长
或者总裁行使,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述交易不包括下列事项:
(一)证券自营业务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二)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电脑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购买和
出售;
(三)提供担保;
(四)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以及不附有任何义务
的交易。
第九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参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和修订公
司《股东会决策事项清单》。股东会在上述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决策事项,由公司
《股东会决策事项清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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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10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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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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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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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包括会议通知发出当日,但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
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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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
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
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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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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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2 位或者 2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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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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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本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后)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
(十)制定、调整或者变更《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等利润分配政策;
(十一)引入战略投资者;
(十二)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三)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本
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二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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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具体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回避事项,由议案汇报人在汇报涉及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议
案后宣布。
(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
联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不得就该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关联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未回避而进行的
投票表决,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第四十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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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或者与关
联方合并持有的股份比例在 50%以上时,选举 2 名以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具体程序按照《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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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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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
“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者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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