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 信德盛 律师事 务所
http://www.lawyersxds.com/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235 号广州环贸中心 4602
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
目 录
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多浦
指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境内 指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或本法
指 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
律意见书
书》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本次激励计划 计划
《激励计划(草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指
案)》 励计划(草案)》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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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
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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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
意义务。
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
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
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
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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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2023 年 6 月 8 日,多浦乐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249 号)
《关于同意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的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50.00 万股,
并经深交所[2023]792 号《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 A 股股本为 6,190.00 万股,其中 14,116,
“301528”。
(二)根据多浦乐提供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
《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6669998941K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6,19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蔡庆生
住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创大道1501号2栋一楼
成立日期 2008年1月10日
营业期限 2008年1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用和专用仪器仪
经营范围 表的元件、器件制造;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货
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三)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出具
的《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5]0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
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
www.szse.cn/index/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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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多浦乐为依法设立、有效存
续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多浦乐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
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
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本激
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
属安排和禁售安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
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
方式,附则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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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计划的实施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制定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所认为,本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4 人,参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
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
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
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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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已经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190 万元的 1.49%。本次授予
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 占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出权益数量
号 总额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其他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70 人) 76.2680 82.90% 1.23%
合计 92.0000 100.00%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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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所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已经明确了本计划所涉标的股票的种类、来
源、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以及不同激励对象可获授标的股票的数
量及占本计划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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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票第一个归属期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票第二个归属期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票第三个归属期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
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
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不得递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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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权日、归属
安排和禁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公司法》《证券法》的
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每股 30.55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0.55 元的价格购买
公司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
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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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30.55 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29.84 元/股;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28.97 元/股;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26.43 元/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
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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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
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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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或以
归属期 2024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或以
归属期 2024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三个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或
归属期 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准;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且剔除公司涉及激励的相关股份支付
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
下,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
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为 0%,激励对象
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考核管理办法》分年
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归属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
(1)销售员工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为销售人员(含内销和外销)的,其绩效考核情况划分为 A、B 二
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A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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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B 0%
(2)其他员工绩效考核
除销售人员外,其他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情况划分为 A、B、C 三个档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A 100%
B 70%
C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
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
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符
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
(七)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对本计划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
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至(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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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计划,公司已经履行了下列程序: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
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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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已就本激励计划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本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计划尚待履行如
下程序: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分之二(含)以上通过,公司将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计划已经履行了现
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
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
上述“(二)本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本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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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
此外,随着本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说明,全部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
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
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经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后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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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为实施本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
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计划已经
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向本计划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计划的
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公司尚需依法履行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章之(二)部分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
实施本计划。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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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邓振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徐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蔺萍
日期: 202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