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规范行使公司股东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则和《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其他事项,其中包括达到如下标准的交易和担保行为(反担保除外)。
审议的交易行为包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6)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7)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8)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审议的担保行为包括: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分之二时;
时;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前述第3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百分之十时,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异地股东
可以采用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
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或弃权票的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
见投票。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采用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可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主持董事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履行职务,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可以享有的投票
权数额为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将其持有的总票数可以集
中投给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和记录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内容交由公司
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
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
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