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
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
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
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
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计划,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计划金额,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
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
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董事
会、股东会分别在对应最高限额下授权公司管理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外汇管理
机构,总经理为管理决策委员会最高负责人。财务部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
具体执行策略和相关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
等环节的合规性。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
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用于汇率风险防
范分析,财务部根据采购和销售提供的信息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内部逐级审批流程向管
理决策委员会进行报批后实施;
行资金划拨;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节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将审
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相关人员及合
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管理决策委员会,根据内部审批权限,最高由总经理决策处置。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财务部应及时向管理决策委员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经理汇报。根据情况
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
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
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
对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财务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
第二十五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财务档案室保管,保管
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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