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19: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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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抚顺特殊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
错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董事会秘书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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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
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
定、处理及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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