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抚顺特钢 编号:临 2025-044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
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
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公司现任监事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解除监事职务,在
此之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对
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此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统一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
会”,整体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除此之外,其他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表所示: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新增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
人。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 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72,10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72,10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
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
质的证券。……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者质询; 赠予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予以提供。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新增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任。有前述规定的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起诉讼。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
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本;
股;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删除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新增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新增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新增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算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司形式作出决议;
亏损方案; (七)修改本章程;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在通知中确定 或股东会召集人在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本章程;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会的同意。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集和主持。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料。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提出提案。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临时提案的内容。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并作出决议。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的股东;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 司的股东;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权委托书。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删除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主持。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表主持。 主持。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应作出述职报告。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或名称;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录上签名。……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过半数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百分之三十的;
百分之三十的;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东会表决。
(一)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 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 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
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交股东会选举。
表决。 (二)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并以
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 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大会表决。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有
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关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 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
交股东大会表决。 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异议的,对有异议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股东
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
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 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
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应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有关规定 披露相
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异议
的,对有异议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
……
第八十八条 第九十二条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务。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当 任董事就任时间在当次股东会结束时。
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未逾二年;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日起未逾三年;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未满的;
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第一百条
……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业务;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意。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披露有关情况。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职务。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新增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删除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负责。 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 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七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调整至第一百三十七条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
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与项目投资、收购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与项目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
与出售资产、贷款与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贷款与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委托
对外捐赠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理财、关联交易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 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
况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限为:
…… ……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或者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 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
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
删除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 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或者
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 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
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名董事履行职务。 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
件或者传真;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 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
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新增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新增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新增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新增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新增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新增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新增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新增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在
新增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新增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新增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投资委
新增
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新增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新增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事会聘任或解聘。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 解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容: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偿责任。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删除本章所有内容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调整至第一百五十八条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调整至第一百五十七条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 股利支付率。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 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新增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新增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露。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新增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新增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新增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新增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新增
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 删除
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新增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
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的公司承继。 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的分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
海证券报》上公告。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
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限额。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
新增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新增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新增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而存续。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而存续。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过。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进行清算。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 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应当修改章程: 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一)
《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事项不一致; 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
“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
“低于” 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修订外,
《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
订条款包括对标点的调整、条款编号及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等,
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公司
章程》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相关制度制定、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和完善,并新增制定《抚顺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具体如下:
序号 制 度名称 类型 是 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是
度
其中,《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抚顺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抚
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准则》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制度》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上述制度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文件。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