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5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禾智能”)
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与
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签署了《关于合肥泰禾
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
诚先生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14,150,808 股股份、1,552,300 股股份、2,711,562 股
股份、358,550 股股份(合计 18,773,22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4%)以
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许大红先生相
应股份解除限售(即 2025 年 1 月)后的自然年度内(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许大红先生应将其所持公司 10,613,106 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转
让予阳光新能源;为实现阳光新能源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的股份比例与许大红先生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 10.00%以上的目的,
在第二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许大红先生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 2026 年 1 月)
后的自然年度内(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许大红先生将其所持公司 7,959,829
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
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许大红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
其持有的公司 10,613,106 股股份转让给阳光新能源,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
?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协议转让前,阳光新能源
持有公司 31,382,62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11%,阳光新能源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7,115,17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24%。本次协议
转让完成后,阳光新能源持有公司 41,995,726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90%;
阳光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47,728,276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许大红
受让方名称 阳光新能源
转让股份数量(股) 10,613,106
转让股份比例(%) 5.79
转让价格(元/股) 22.35
协议转让对价(元) 237,202,919.10
□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详见本公告第三部分“股份转
□
价款支付方式
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其他:_____________
√自有资金
□ □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转让方名称 许大红
受让方名称 阳光新能源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
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关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
存在其他关系: 无
注: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本次转让前 本次转让 本次转让后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变动股份数 变动股份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比例 比例
(股) 例(%) 量(股) 比例(%) (股) 例(%)
(%) (%)
阳光新能
源
许大红 42,452,424 23.15 - -10,613,106 -5.79 31,839,318 17.36 -
葛苏徽 4,656,900 2.54 - - - 4,656,900 2.54 -
王金诚 1,075,650 0.59 - - - 1,075,650 0.59 -
杨亚琳 64,000 0.03 - - - 64,000 0.03 -
注:
(1)上表中“持股比例”为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比例之间的差额系四舍五入
造成。
(2)2024 年 10 月 18 日,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
《表决权放弃协议》,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放弃其转让后所持有的泰禾智
能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同日,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
议》,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均将其持有的泰禾智能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阳光新能源
行使。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麟先生、王金诚先生签署了《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根据约定,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的自然年度内(至 2025 年
总数的 5.79%)转让予阳光新能源。阳光新能源通过本次协议受让股份,进一步
巩固对泰禾智能的控制权。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姓名 许大红
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转让方性质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通讯地址 安徽省肥西县***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名称 阳光新能源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是 □
√否
人
私募基金 □是 □否
受让方性质
其他组织或机构 □
√是 □否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91340100325499313Y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张许成
合伙人
成立日期 2014-12-23
注册资本/出资额 156,631.1788 万元
实缴资本 156,631.1788 万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 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 2 号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79.4036%股份
光伏新能源电站设备的生产、制造与设计;新能源发
电系统及工程的研发、设计、开发、投资、建设、运
营及服务;售电业务;机电集成(或成套)设备销售;
主营业务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
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阳光新能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6/30(未经审计) 2024/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3,448,480.95 3,674,015.71
负债总额 2,299,851.82 2,539,929.75
所有者权益 1,148,629.13 1,134,085.96
项目 2025 年半年度(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993,985.16 2,331,818.75
净利润 59,620.81 162,532.47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协议主体:
甲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
乙方:许大红(股份转让方)
(1)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及价款
乙方同意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10,613,106 股股份(约占标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以下简称“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予甲方,甲方依本协
议之约定受让乙方持有的本次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2.35 元/股(如无特别指明,
本协议的“元”均指人民币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 237,202,919.10 元(大写:贰亿叁仟柒佰贰拾万
零贰仟玖佰壹拾玖元壹角,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2)表决权放弃
除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本次标的股份的表决权随股份权属归为甲方外,在甲方
控制标的公司期间,乙方继续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剩余标的公司股份
所对应的表决权。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期款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账户
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30%,即合计 71,160,875.73 元,用于乙方完成全部
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
第二期款项:自本次股份转让通过上交所合规性审核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30%,即合计 71,160,875.73 元。
第三期款项:自本次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
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40%,即合计 94,881,167.64 元。
如本协议被依法或依据协议约定终止或解除,乙方应配合在收到甲方通知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 2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时间按法律法
规及上交所的规定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双方应
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
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将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次
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被查封、限制转让或过户的情形。在本次标
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与本
次标的股份等额的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双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
合。
本次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向任何一方
收取的税费及手续费,由该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
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下的约定、承诺或保证,均视为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因
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存在多方违约,
应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以下简称“违约方”)后,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向违
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应于收到该等书
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或守约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
效的补救措施,若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
损失。若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违约方的违
约行为属于不可纠正或不可补救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救济是可并用的,并不排斥守约方根据可适用法律规定
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
成的损失。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向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申报材料并取得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
批、批准、备案,在双方尽最大努力及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如本次交
易未获得批准,不视为双方违约,且双方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如有)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促成双方合作。在此种情形下,双方为
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则每迟延一日,甲方
应就逾期款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利息。如超过 30 日仍未足额支付,则乙方有
权选择继续履行,或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 20,000 万元的违约金。
若因此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应予以返还,本协议项下已过户至
甲方的标的公司股份应还原至乙方名下。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本次标的股份的过户、交割等手续,每迟
延一日,乙方应就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滞纳金。
如逾期超过 30 日仍未办理完成前述手续,则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选择单
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 20,000 万元的违约金。若因此终止本协议的,乙
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于标的股份交割日以前,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在该种情况下本
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善后处理依照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的约定;
(2)因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异议或以其实际行为导致双方无
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任一方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
赔偿责任;
(3)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
行存在实质性障碍,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其他任何一方于订立本协议时可以合
理期待的商业利益和交易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中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项或存在
未披露重大或有风险,或违反陈述、保证、承诺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在此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
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阳光新能源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至其名下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四、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
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相关权益变
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