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芯来智融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本次交易的
预案中详细披露公司就本次交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
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
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