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芯来智融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标
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
权债务处理合法;
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报告;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
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能
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
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