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杰思: 安杰思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1 0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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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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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稳定地行使其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 2 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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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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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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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期间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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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的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
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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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 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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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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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浙江省证监
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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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判断构成关联交易
的,则应在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等相应公告文件中事先予以说明;
  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 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计入当次股东会会议记录。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
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
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
等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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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
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
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表决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
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
法拥有的表决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
的表决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
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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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
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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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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