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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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威派格智慧
“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员工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派格”、
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上海威派
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
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
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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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计划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真实、有效,
不存在任何隐瞒、疏漏、误导之处;所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文件资料与原件完全一
致;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
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意见,而不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业绩考核标准等问题
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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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威派格是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由上海威派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156 号”
《关于核准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威派格股票于
码为“603956”。
《公司章程》及其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日期:2025 年
名 称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91928139
类 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李纪玺
注册资本 56,990.6286万元
成立日期 2011年7月29日
住 所 上海市嘉定区恒定路1号
许可项目: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
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
经营范围
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
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
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水利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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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灌溉服务;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
端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
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
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机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阀门和旋塞
研发;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制造;
互联网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
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直饮水
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地理
遥感信息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供应用仪器仪
表制造;终端计量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电子(气)物理
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安全系统监控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
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生态环境材料制
造;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且其股票已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本所律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
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
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第 6.6.1 条、第 6.6.2 条和第 6.6.3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议并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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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期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第 6.6.1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与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
部分第(三)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1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含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下简称“持有人”
),
初始设立时总人数不超过 75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认购情况确定。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
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威派格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五)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存续期满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也可经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
序延长。
此外,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 3 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
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满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
度考核结果分批次分配至持有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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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
员工通过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
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制定了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
司自行管理或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本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期员工持股
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等)、代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
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
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及《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7 条的规定。
出了明确规定: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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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6)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8)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9)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10)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3)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4)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
《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5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决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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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及《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第 6.6.7 条的规定。
通过了《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4 条的规定。
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
项、第三部分第(十)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4 条的规定。
第 6.6.4 条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
《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监事会意见。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6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
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
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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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划,公司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
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决议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根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进展,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试
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
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相关规定;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在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议案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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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规定就本期员工
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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