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
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公开道歉、扣发津贴奖金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其违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期内发生三次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董事会有权按权限范围予以
撤换或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