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
口期交易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或买卖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
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
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该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三个月;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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