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三) 组织和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 处理舆情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管理、分析和核实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及时收集和监控舆情动态,分析和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
息;
(二)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 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舆情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高度敏感,快速反
应和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在处理危机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与媒体、投资者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
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的疑问,避免信息不透明引发的猜测和谣传;
(三) 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
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舆情应对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
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
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条 各类舆情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
信息后,立即报告至董事会秘书以便做出快速反应;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
时间制定和采取处置措施,并视舆情严重程度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的处置:
(一) 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舆情被主
要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必要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 加强舆情事中处理。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及对外沟通工作,除
公司公告外,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公司自有媒体平台等作用,保证各类沟通
渠道畅通,及时发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
面影响扩散;
(三) 加强舆情后续管理。对舆情处置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
取经验,总结成果及不足,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