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基石1号”员工持股计划、
“增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基石1号”
员工持股计划、“增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
经认真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基石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指导
意见》《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团队凝聚力;有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持股计划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本计划推出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公司“基
石1号”员工持股计划推出的决策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基石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认真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基石1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满
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需要,确保其顺利实施。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
致同意《“基石1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经认真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增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指导
意见》《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团队凝聚力;有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持股计划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本计划推出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公司“增
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推出的决策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增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认真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增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
够满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与实施的需要,确保其顺利实施。因此,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增益1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经认真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激励
计划有利于稳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等经营管理团
队,充分调动团队积极性、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助于
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认真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更好实施。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
公司拟定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认真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拟激励对象均为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成为激励对
象的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后)情况的审核意见
经认真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
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程序符合公司
名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于近日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剩余1
名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条件,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为公司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人数由2人调整为1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由104.00万股调整为100.00万股,公司可按规定在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届满、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后为符合条件的激励
对象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
经认真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
应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
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