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
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以获得财务性投资收益为主要
目的的投资行为;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
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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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负责对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被投资单位(如适用)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者实地
考察。
第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
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
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内部审计等
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投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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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
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于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额度,纳入预算管理
并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额度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
的,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并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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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
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第十八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
生损失等其他问题,由审计部负责查明原因,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者总经理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股权类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
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
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等损害投资方利益的行为;清算
结束后,应确认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
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职能部门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
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请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
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
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
查,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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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
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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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