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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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十二、 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更
十三、 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更新情况 ....... 1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或“公司”或“永安行”)的委
托,本所担任发行人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71,819,411 股(含本数)A 股股票
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法律
意见书》”)、《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已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书(一)》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实的更新与进展情况,本所出具《北京市海问
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的相关内容(包括有关的事实陈述和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
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
做的律师声明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样适用。除另有说明外,
《法律意见书》
《律
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定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法律意见书》之更新
一、 关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更新情况
发行人现持有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5603281353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
及《公司章程》记载,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 39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磊
注册资本:24,060.1181 万元1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制造、集成、安装、调试、销售及公
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通信
设备、电子设备、IC 卡读写机的开发、制造、销售和服务;自行车、电
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汽车、自动售货机、人工智能
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租赁和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及系统集
成;车棚、服务亭、监控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太阳能供电系统的销售及
安装调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
设备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定
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助动车
制造;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
设备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
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互联网销
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
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
根据发行人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本总数为 241,172,208 股;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已完成,发行人的股本总数为 280,760,572
股,发行人尚未就股本变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为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A 股股票已经在
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人未出现根据中国境内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发表的结论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没有变化。
二、 关于“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更新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逐条核
对的更新情况如下:
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报告》及《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容诚出具的容诚专字[2025]210Z0135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及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
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10Z0014 号)并已由发行人予以披
露。根据前述《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犯罪证明及其书面确认、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
书面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犯罪证明及其书面确认、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
书面确认,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
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公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4,028.71087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
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本次募集资
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规定。
发行对象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股。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配股或进行其他任何权益分派或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价
格将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
十七条之规定。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
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认,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认购对象除
外)不存在向认购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
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认购对象及认购对象间接控股股东 Hello Inc.
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除外)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杨磊先生,发行人的控制权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三、 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更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注
注:如《律师工作报告》第 5.2 条所述,孙继胜先生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放弃其持
有的其中 32,954,801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第五条中发表的结论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没有变化。
四、 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的更新情况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更新期”),
发行人的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永安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自 2025 年 4 月 1 月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期间,累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
量为 4,015.9391 万股,同意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由 24,060.1181 万元变更为
本次变更完成后,永安行的总股本增加至 28,076.0572 万股。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发行人尚未
就上述股份变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第六条中发表的结论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没有变化。
五、 关于“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更新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集团在中国境内共设立有 52 家分支机构,
该等境内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第七条中发表的结论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没有变化。
六、 关于“发行人的业务”的更新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集
团成员拥有如下与其经营相关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或备案:
序号 名称 持证主体 编号 业务范围 颁发机关 有效期
网络预约出租汽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 皖交运管许可宿字 2019.10.21-
车经营许可证 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341301310003 号 2027.10.21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2021.05.20-
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6.05.19
增值电信业务经 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不含互联网 2023.07.26-
营许可证 金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2028.07.26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常
备案登记表 州新北)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常
备案登记表 州新北)
报关单位注册登
记证书
海关进出口货物
执
小微型客车租赁
经营备案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专注于物
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的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系统的研发、销售、建设、运
营服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系统销售业务、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
行业务、智慧生活业务及氢能销售及服务。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5 年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
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77,634,103.15 元、
发行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00%。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突出。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第八条中发表的结论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没有变化。
七、 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更新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文件、关联自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为杨磊先生。
除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还包括孙继
胜先生。
其他企业,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 15 条。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孙继胜持有82.26%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企业(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云涌产业共赢(北京)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特微乐行(广州)技术有限公
司
上海朝阳永续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杭州告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北京友宝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易百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宁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原力聚合(重庆)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上海告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发行人董事陈晓冬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陈晓冬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陈晓冬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的企业
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7.1.1 条、第 7.1.2 条、第 7.1.4 条人员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上述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曾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上海云鑫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此外,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系公司曾经的关联自然人;
上述关联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上
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是/曾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除本次发行外,发行人集团与主要关联方(不包
括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正在履行中的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均规定了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分别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
易时的回避制度和决策程序;《公司章程》《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还规定,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须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规定均有助于保护发行人的中
小股东的利益。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第九条中发表的结论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没有变化。
八、 关于“发行人集团成员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的更新情况
发行人集团成员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为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对外投
资权益,有关详情如下: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集团成员共租赁 58 处、建筑面
积合计为 42,716.07 ㎡的境内房屋,该等租赁房屋中,用于办公的房屋建
筑 面 积 合 计 为 10,635.39 ㎡ ,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的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合 计 为
成员与该等房屋的出租方达成了相应的租赁合同或相关协议。
经核查,发行人集团成员租赁的用于办公及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中:
发行人集团成员租用的建筑面积合计为 5,443.19 ㎡的用于办公的房屋,出
租人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屋
所有权人对于转租的同意函,占发行人集团成员租用的办公房屋总面积的
由于前述租赁物业的出租人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房
屋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人对于转租的同意函,故本所律师不能确认
该等出租方是否为该等租赁合同的适当签约主体,该等租赁合同是否合法
有效,发行人集团成员在该等租赁合同项下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中国境内法
律的保护。但本所律师注意到,鉴于发行人对经营场所没有特殊要求,该
等租赁物业主要用于一般办公用途,可替代性强,因此该等租赁物业的瑕
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集团成员租用的建筑面积合计为 11,388 ㎡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出租人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房
屋所有权人对于转租的同意函,占发行人集团成员租用的生产经营房屋总
面积的 66.55%。该租赁物业由和县和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给安徽永
安低碳使用,所有权人为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租人的最终
控股股东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书面确认,确认该物业
由和县和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并对外出租。
此外,经核查,发行人集团成员租赁的用于仓储的房屋中,共计 8,943.07
㎡租赁物业存在出租人未提供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房屋权属
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人对于转租的同意函的瑕疵情形。本所认为,由于
该等瑕疵房屋用于辅助性用途或非生产用途,故该等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和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报告期内,发行人集团成员新
增取得 1 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商标注
序号 商标标识 注册号 类别 期限 法律状态
册人
经发行人确认,在该注册商标权上不存在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
本所认为,发行人集团成员为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依据中国
境内法律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注册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更新报告期内,发行人集团成员无新增取得的境外注
册商标权。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报告期内,发行人集团成员新增取
得 11 项中国境内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发行人
集团成员更新报告期内取得的境内专利权”。经发行人确认,在该等新增
专利权上不存在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
本所认为,发行人集团成员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所述的专利的合法
权利人,有权依据中国境内法律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专
利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更新报告期内,发行人集团成员无新增取得的境外专
利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更新报告期内,发行人集团成员在
中国境内新增取得 2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附件四“发行人集团成员更新报告期内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
发行人确认,在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不存在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
本所认为,发行人集团成员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所述的计算机软件
的合法著作权人,有权依据中国境内法律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
置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更新报告期内,发行人集团成员在中国境内无新增取
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除更新报告期内已失效的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及中国境内专利,发行人集团
成员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第十条中发表的结论
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没有变化。
九、 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更新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集团成员与报告期内(指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6 月,下同)前十大客户签订的正在履行中的销
售合同的详情如下:
序号 销售方 购买方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昆山市玉山镇 为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建
人民政府(昆山 设项目提供有关设备并负
高新区社会事 责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工
业局) 作
为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建
昆山加合市政 设项目提供有关设备并负
工程有限公司 责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工
作
霍尼韦尔安全
上海凯 防护设备(上 提供销售定价单中列出的
博 海)有限公司西 产品及相关服务
安分公司
盐城市交通运 盐城市区公共自行车服务
输局 项目
更新自行车 10,000 辆、淘汰
报废现有老旧自行车
所有);升级调度系统,站
潍坊市城市管 点传输升级为 4G 网络;3 2024.01.05 起至合同
理局 年内优化调整站点总量不 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
超过 90 处;拆除滨海区、
峡山区 59 处站点,转运
启动新一轮运营服务
NSP Europe 2025.01.22 起至合同
LTD 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
浙江凯 芬安工贸(上 2024.11.23 起至合同
博 海)有限公司 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
上海钧川供应
自 2025.04.27 起长期
有效
司
江苏昆山经济
理委员会
常熟市城市管 提供常熟区公共自行车一
理局 期运行服务相关的工作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集团成员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签订的
正在履行中的采购合同的详情如下:
序号 销售方 购买方 采购主要产品/品类 合同期限
常州市蕾虹压铸工艺 2025.01.01-2025.12
厂 .31
序号 销售方 购买方 采购主要产品/品类 合同期限
华臻(常州)车业有限 2025.01.01-2025.12
公司 .31
浙江天能储能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曾用名:
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
完毕
有限公司)
安徽永恒自行车有限 安徽永安 2025.01.01-2025.12
公司 低碳 .31
江苏世纪鸟电动车科
技有限公司
完毕
湘潭市湘盾公共自行 有桩共享单车(含助力 2020.09.04-2025.09
车服务有限公司 车) .03
江西松集运动科技有 2025.01.01-2025.12
限公司 .31
哈尔滨盛之蓝金属材 2025.01.01-2025.12
料贸易有限公司 .31
启耀机械制造(南通) 自 2025.05.10 起长
有限公司 期有效
唐泽交通器材(泰州) 2025.01.01-2025.12
有限公司 .31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集团成员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
上的银行借款合同或授信额度在 1 亿元以上的银行授信合同的具体情况
如下:
借款人/
序号 贷款人/授信人 借款/授信额度 借款/授信期限
被授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
侵权之债。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其主要关联方
(除发行人子公司以外)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和相互担保关系。
发行人于 2020 年发行可转债,根据《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
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自 2025 年 8 月 12 日起摘
牌。
根据《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约 18,769,589.04 元,其他应
付款约 189,351,149.68 元。根据《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
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违反中国境内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1)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9.1 条所述的适用中国境内
法律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集团成员为该等合同的合法主体,
合同履行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对中国境
内法律的理解,上述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合同不存在重大纠纷。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其主要关联方(除发行人子公司以
外)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和相互担保关系。
十、 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更新情况
发行人在更新期内进行了 1 次增资扩股,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4.1 条。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第十二条中发表的结论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没有变化。
十一、 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的更新情况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通用应用
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
以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公司章程相应表述,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作出修
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发行人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拟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尚未办理工商
备案手续。
更新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历次修改均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内部决策
程序,该等程序合法;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中国境
内法律的规定。
十二、 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更
新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包括内审部、两轮出行事业部、智能门
锁事业部、智能制造事业部、氢能事业部、新业务部、硬件研发部、软件
研发部、财务部、法务部、职能中心、总经办、安全管理部、董事会办公
室。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第十四条中发表的结论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没有变化。
十三、 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更新情况
发行人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江冰
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第十五条中发表的结论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没有变化。
十四、 关于“发行人的税务”的更新情况
根据《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集团境内成员在中国境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适用的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本所认为,发行人集团境内成员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中国境内法律的
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集团境内成员享
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
十三条的规定,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i) 永安行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证书编号:GR202332010242),有效期为三年;
(ii) 科新电子锁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
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证书编号:GR202432000931),有效期为三年;
(iii) 永安氢能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
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证书编号:GR202432012041),有效期为三年;
(iv) 浙江凯博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证书编号:GR202333001593),有效期为三年。
(2)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
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发
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江苏小安等 28 家子公司为小型微利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
发的《关于 2024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
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行人子公司科新电子锁、永安氢能、
浙江凯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 5%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4)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出口
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
供的文件,科新电子锁就其出口业务享受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
退”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阅读器、阅读器零件、智能卡退税率为 13%;
门锁、锁零件退税率为 10%。
(5)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自公告执行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
税。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子公司永安百货、泉州永安行科技有
限公司、浙江氢行科技有限公司、永安行(北京)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三六九怡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本所认为,发行人集团境内成员享受的前述税收优惠符合中国境内法律的
规定。
根据有关税务主管部门为发行人集团境内成员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
说明,更新报告期内,发行人集团境内成员不存在被主管税务部门作出重
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第十六条中发表的结论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没有变化。
十五、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的更新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5 年
集资金 62,250.16 万元,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募集资金账户
理财和利息收入)为 5,141.22 万元。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第十八条中发表的结论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没有变化。
十六、 关于“《募集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的更新情况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9 日重新签署的《永安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新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仅审阅了《新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相关内容的部分(以下合称“本所报告内容”),本所认为,《新募
集说明书》引用本所报告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新募集说
明书》引用本所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所
报告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七、 无更新事项法律意见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的“报告期”更新为
年 6 月 30 日的“最近三年”,“最近一年一期”更新为截至 2025 年 6 月
年 6 月 30 日”,本所在《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第四条(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十七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
技术标准)、第十九条(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需
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其他无更新事项下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或更新报告期末(根据情况适用)仍然适用。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更新
一、 《审核问询函》之“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2025 年 3 月 14 日,上海哈茂与孙继胜等
主体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合计受让公司 13.67%的股份;杨磊与上海云鑫签
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公司 6.00%的股份;上海哈茂、杨磊与孙继胜签署《表
决权放弃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已变更为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磊。2)
本次发行对象为上海哈茂,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4,028.71 万元,发行价格为
特定条件下孙继胜可恢复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孙继胜对上市公司 2025 至 2027
年度的业绩作出承诺。
请发行人说明:(1)上海哈茂及杨磊受让股份价格及本次发行价格的确
定依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公司股价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本次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金额,
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3)放
弃表决权期间及恢复孙继胜控制权条款设置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结合上海哈
茂、杨磊增持公司股权的全部计划、具体方式及最新进展等,说明孙继胜恢复
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孙继胜作出相关业绩承诺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变更、
延期、豁免等条款,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结
合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表决权放弃协议具体内容、业绩承诺
的实现及补偿、原实际控制人减持安排、董事及高管选任情况等,进一步说明
杨磊能否有效控制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上海哈茂是否具备本次发
行认购资格,上海哈茂及杨磊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上
海哈茂本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是否涉及对外借款,如是,进一步说明借款协
议的主要内容,后续还款安排,资金出借方的基本情况及出借资金的原因,是
否存在代持、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上海哈茂拟质押股份比例,
是否涉及本次发行的股份;(6)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变更控制权的背景及主
要考虑,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相关各项安排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是否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上海哈茂及杨磊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后续公
司在业务、采购、销售等方面是否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存在
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其中问题(5)结合《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一”之“(二)本次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
数量、金额,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
变动情况”及“一”之“7.2 核查意见”之“(2)”部分事实更新为:
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
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享有表决 享有表 享有表
名称/ 股份 持股 股份 持股 享有表决权
权股数 决权比 决权比
姓名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股数(股)
(股) 例 例
上 海
哈茂
杨磊 14,363,882 5.96% 14,363,882 6.95% 14,363,882 4.07% 14,363,882 4.09%
合计 47,085,592 19.53% 47,085,592 22.78% 118,905,003 33.72% 118,905,003 33.87%
注:享有表决权比例=股东享有表决权股数/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数。其中,本次发
行前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数=公司总股本数-孙继胜放弃表决权的股数(32,954,801
股)-公司回购账户中不享有表决权的股数(1,540,000 股),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
数以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股本总数 241,172,208 股计算;本次发行后公司有
表决权的总股数=公司总股本数-公司回购账户中不享有表决权的股数(1,540,000 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已完成,发行
人的股本总数为 280,760,572 股,故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以可转债转股完成后的
基于上述并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
杨磊、上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预计拟由 19.53%增加至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一”之“3.2.1 上海哈茂、杨磊增持公司
股权的全部计划、具体方式及最新进展”之“(3) 股份认购”部分事实更
新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哈茂持有公司 32,721,710 股股份,对
应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的 13.57%,对应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3%;杨磊直接持有公司 14,363,882 股股
份,对应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的 5.96%,对应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杨磊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公司 47,085,592 股股份,对应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的 19.53%,
对应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8%。
在股份认购完成后,如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进行模拟测算,上
海哈茂将持有发行人 104,541,121 股股份,对应公司届时总股本(以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完成后的总股本加上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
数量,下同)的 29.65%;杨磊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18,905,003
股股份,对应公司届时总股本的 33.72%。
(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一”之“3.2.2 孙继胜恢复对公司控制权
的可能性较低”之“(2) 本次发行完成导致表决权恢复”部分事实更新为:
如因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导致表决权放弃安排期限届满,杨磊及其一致行动
人届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如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进行
模拟测算,约 33.72%)远超孙继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如按照上海哈
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进行模拟测算,约 16.89%),此时杨磊的实际控制
人地位以及上海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已经得到进一步巩固,表决权放弃安
排期限届满不会改变公司的控制权。
(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一”之“3.3.3 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履行
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之“(2) 业绩承诺的补偿履行预计不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部分事实更新为:
孙继胜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可获得 273,136,316.48 元的现金转让对价。除前
述现金外,孙继胜仍持有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24.69%的股
份。即使未来触发业绩补偿,孙继胜仍然可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等方式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一”之“4.1 结合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
结构变动情况、表决权放弃协议具体内容、业绩承诺的实现及补偿、原实
际控制人减持安排、董事及高管选任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杨磊能否有效控
制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之“(1)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
情况”与“(2) 表决权放弃安排的具体内容”部分事实更新为:
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 71,819,411 股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前后公
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
享有表决 享有表 享有表
称/姓名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享有表决权
权股数 决权比 决权比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股数(股)
(股) 例 例
上 海 哈
茂
杨磊 14,363,882 5.96% 14,363,882 6.95% 14,363,882 4.07% 14,363,882 4.09%
合计 47,085,592 19.53% 47,085,592 22.78% 118,905,003 33.72% 118,905,003 33.87%
孙继胜 59,550,069 24.69% 26,595,268 12.87% 59,550,069 16.89% 59,550,069 16.96%
注:享有表决权比例=股东享有表决权股数/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数。其中,本次发
行前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数=公司总股本数-孙继胜放弃表决权的股数(32,954,801
股)-公司回购账户中不享有表决权的股数(1,540,000 股),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
数以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股本总数 241,172,208 股计算;本次发行后公司有
表决权的总股数=公司总股本数-公司回购账户中不享有表决权的股数(1,540,000 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已完成,发行
人的股本总数为 280,760,572 股,故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以可转债转股完成后的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海哈茂与杨磊合计持有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
比例为 22.78%,杨磊依其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杨磊通过境外信托安排享有 Hello Inc.11.84%股权的受益权,
并且杨磊担任 Hello Inc.的董事、首席执行官,主导 Hello Inc.的经营管理
制度、重大业务战略、组织架构及人事任免等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据此,
杨磊能够控制 Hello Inc.并通过 Hello Inc.100%控股的 Hong Kong Ride 间
接控制上海哈茂 100%的股权,杨磊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
后,若不考虑上海哈茂与杨磊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等其他情形,上海哈茂
与杨磊合计持有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预计将为 33.87%,超过第二
大股东孙继胜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约 17%,杨磊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得以进
一步巩固。
标的股份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完成过户登记,《表决权放弃协议》已生
效并正在履行中,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海哈茂、杨磊合计持有发行
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22.78%,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依其合
计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一”之“4.2 上海哈茂是否具备本次发行
的认购资格”部分事实更新为: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海哈茂持有的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12.87%,上海哈茂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亦属于实际控制人杨磊控制的主体。
(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一”之“4.3 上海哈茂及杨磊相关股份的
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部分事实更新为:
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合计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预计拟由
义务。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以及上海哈茂的书面确认,上海哈茂已承诺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公司股份。公司
二、 《审核问询函》之“4.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申报材料,1)实际控制人杨磊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共享出行部分
业务构成相同或相似业务,且存在一定竞争。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
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五年
内,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推进相关资产或业
务整合,避免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具体业务情况,分析其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具体内容,构成同业竞争业
务的同类收入及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情况,是否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2)后续整合可能涉及的资产或业务范围,是否将在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进行整合,是否可能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中的相关情形;(3)相关方就《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履行进
展、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后续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相
关替代性措施。
请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进行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三”之“1.1 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分析其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
具体内容”部分事实更新为: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哈茂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情
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除前述企业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磊控制的企业
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app运营与会员费用代收代付
业务
Hongkong Oush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HongKong GameSquar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Hong Kong Hyperlin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三”之“1.2.1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6 号》等规定,杨磊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竞争方的同类收入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30%,原则上属于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但上述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条件”部分事实更新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产品及服
务结构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产品分类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系统运营
服务业务
共享出行
业务
氢能销售
及服务
智慧生活
业务
系统销售
业务
合计 19,316.36 100.00% 45,782.49 100.00% 54,520.94 100.00% 67,763.41 100.00%
三、 《审核问询函》之“6.其他之 6.1”
行车及共享出行系统的研发、销售、建设、运营服务,依托永安行平台通过永
安行 APP 向消费者提供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服务、智慧生活服务以及分布式
氢能数据平台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主要网站、APP、微
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和第三方电商平台等,说明其互联网平台
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2)涉及向
个人用户开展业务的情况及收集用户信息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个人
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能否有效防范数据安
全、网络安全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四”之“1.1.3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通
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的情况”部分事实更新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
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销售产品、提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互联网平台
供服务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自有锂电两
轮车租赁业 3,182.34 16.47 10,276.12 22.45 13,658.33 25.05 14,349.23 21.18
务
永安行 APP、 自有氢能两
小程序 轮车租赁业 171.13 0.89 266.87 0.58 449.96 0.83 127.47 0.19
务
广告推广业
务
永安行微信 广告推广业
服务号 务
YOUON 永安 自有氢能产 8.53 0.04 14.53 0.03 38.99 0.07 0 0.00
行-淘宝店 品销售
永安行旗舰 自有氢能产
店-京东店 品销售
自有氢能产
抖音 0.00 0 0 0.00 4.27 0.01 0 0.00
品销售
自有氢能产
阿里国际站 6.26 0.03 7.45 0.02 0.00 0.00 0 0.00
品销售
EVERSAFE
自有智能锁
科新永安智 0.34 0 0 0.00 0 0.00 0 0.00
销售
能锁-淘宝店
合计 3,627.98 18.78 11,230.35 24.53 14,505.68 26.61 14,654.21 21.63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四”之“(二) 涉及向个人用户开展业务
的情况及收集用户信息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
《数据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能否有效防范数据安全、网
络安全风险”部分补充内容为:
明,证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
和地方有关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该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正在被该单
位立案或调查的情形。
四、 无更新事项法律意见
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其他无更新事项项下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或更新报告期末(根据情况适用)仍然适
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继平 胡基
__________________
钱珍
__________________
李杨
年 月 日
附件一 发行人集团成员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设立日期 营业场所 负责人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共享自行车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自行车制造;机械设备租赁;广告发布;技术进出
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梅溪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口;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助动车制造;
司岳阳分公司 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号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 常熟市李闸路 212-2 号、214-1 号 一般项目:共享自行车服务;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营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李闸路 212-2 号)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制造、集成、安装、调试、销售及
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电子计算机
外部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IC 卡读写机的开发、制造、
销售和服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
车、电动汽车、自动售货机、人工智能设备的开发、制造、
销售、租赁和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及系统集成;车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帝都花 棚、服务亭、监控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太阳能供电系统的
司菏泽分公司 园 398 号 销售及安装调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
内各类广告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网
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
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卢郭路 1006 为总公司承揽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司青州分公司 号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集成、安装、调试、销售及公共自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卖芝桥东路
司台州分公司 888-5 号
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汽车、自动售货机、人工智能设备的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设立日期 营业场所 负责人 经营范围
销售、租赁;车棚、服务亭、监控系统、计算机软件、太阳
能供电系统的销售及安装调试;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奇克镇边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
司逊克分公司 防街 44 号 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 226 号
司溧阳分公司 1710 室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交通东路
司溧水分公司 69 号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临沭街道李
司临沭分公司 蒿科村居委会南 100 米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郯城分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沂蒙路北段红
司费县分公司 盾嘉园社区服务中心 6 号沿街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遂平县灈阳镇英华路西侧 25-284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司遂平分公司 号 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制造、集成、安装、调试、销售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汤阴县中华路与人和路交叉口西 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计算机应用
司汤阴分公司 南角创新大厦 1211 室 软件的开发及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
广告业务;自营进出口服务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兴
司诸城分公司 华东路 18 号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设立日期 营业场所 负责人 经营范围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白鹭大道东
司来安分公司 侧城西公园内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麻涌大道大
司东莞分公司 步路段 47 号正德大厦 4 楼 402 室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限《网络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赤峰市新城区巴林石大厦
司赤峰分公司 1-101098
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汽车、自动售货机、人
工智能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租赁和服务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长
司高密分公司 丰街西首 75 号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制造、集成、集成、安装、调试及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子芳路东侧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设计、制作、
司石狮分公司 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店面至 2 楼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信息技术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张家港市杨舍镇金港大道西侧(暨
司张家港分公司 阳湖欢乐世界内)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凤凰国际城小
司泗县分公司 区 17 号楼 1 单元 1 层 104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青浦分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圣岚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
司日照分公司 东路 589 号西侧交通管理所一楼 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设立日期 营业场所 负责人 经营范围
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张浦分公司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北海路 671 为隶属公司承揽业务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司昌邑分公司 号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阜阳市开发区南二环路长途汽车 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限《网络
司阜阳分公司 站综合楼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技术服务,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嘉南花苑 1
司海门分公司 号楼二楼
共享自行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制造、集成、安装、调试、销售及
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电子计算机
外部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IC 卡读写机的开发、制造、
销售和服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汽车、
自动售货机、人工智能设备的开发、销售、租赁和服务;计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盐城市青年东路 53 号(东亭国际 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及系统集成;车棚、服务亭、监控系统、
司盐城分公司 商务中心 A 楼 C4 室)(18) 计算机软硬件、太阳能供电系统的销售及安装调试;技术开
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
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设立日期 营业场所 负责人 经营范围
司驻马店分公司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行管理服务;网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
司苏州分公司 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制造、集成、安装、调试、销售及
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电子计算机
外部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IC 卡读写机的开发、制造、
销售和服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
车、电动汽车、自动售货机、人工智能设备的开发、制造、
销售、租赁和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及系统集成;车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 37 号 102 棚、服务亭、监控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太阳能供电系统的
司泰州分公司 室 销售及安装调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
内各类广告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网络预
约出租车服务(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定范
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受公司委托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公共自行车系统集成、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文
司滕州分公司 昌路东兴街 18 号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
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电动汽车、自行车、电动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龙石路系畜
司(平邑)分公司 牧局沿街楼
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租赁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许昌市八龙路与龙兴路交叉口报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司许昌分公司 业大厦 19 层 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设立日期 营业场所 负责人 经营范围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未来城
司大庆分公司 居住小区 14a 号商服楼商服 12
国内各类广告业务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依法须经
司常熟分公司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 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东 为隶属公司承揽业务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营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五路(原东城交管所)号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 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金城沁园
营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 03 幢 106、206 门市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公共自行车系统的集成、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 淮北市濉溪路欧陆时代城 15#16# 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公共自行车系
营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楼门面 4# 统运营管理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
经营;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的不得经营)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 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
开发区池北分公司 B4 号门市)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公共自行车系统的集成、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 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公共自行车系
营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 统运营管理服务。(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
经营)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 泗阳县众兴镇泗水古城商业街 B
营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 段 01 幢西 28 号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
技术服务,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管理服务;与公共自行车服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 潍坊高新区健康街以北、惠贤路以
营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西怡和第一城 F 座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设立日期 营业场所 负责人 经营范围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制造、集成、安装、调试、销售及
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电子计算机
外部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IC 卡读写机的开发、制造、
销售和服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
车、电动汽车、自动售货机、人工智能设备的开发、制造、
销售、租赁和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及系统集成;车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镇江市润州区北府路 10 号牡丹园 棚、服务亭、监控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太阳能供电系统的
司镇江分公司 2 幢 611 室 销售及安装调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
内各类广告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网
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
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永城市东方大道东段路北综合执
司永城分公司 法大队 4 楼 401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限
司宜兴分公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
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恒茂国际 动三轮车、电动汽车、人工智能设备的研发、销售、租赁和
司徐州分公司 商务中心写字楼 2411 室 服务;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
可证》核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长江东路长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集成、安装、调试、管理;网络预约出租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枣庄分公司
数第 14 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设立日期 营业场所 负责人 经营范围
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陆家分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江天路御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集成、安装、调试、管理及公共自
司黑河分公司 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
承诺)(DZ)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
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吴江分公司
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集成、安装、调试及公共自行车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周市镇昆太路 530 号祥和国际商
司昆山分公司 务大厦 22 室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附件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Hongkong Oush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HongKong GameSquar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Hong Kong Hyperlin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附件三 发行人集团成员更新报告期内取得的境内专利权
专利 法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类型 状态
一种阀排、具有
发行人、永安 该阀排的汇流排 实用
氢能 及氢气输入和输 新型
出系统
氢燃料发电装置
发行人、永安 实用
氢能 新型
氢燃料发电装置
一种电压巡检采
发行人、永安 实用
氢能 新型
测试台
一种燃料电池检
发行人、永安 实用
氢能 新型
成
小型制氢充氢一 实用
体化装置 新型
一种基于车辆互
划方法及系统
一种氢燃料电池 实用
电堆测试装置 新型
一种燃料电池电 实用
源 新型
一种车用碳纤维
实用
新型
瓶
一种高强度高模
实用
新型
置
一种 NFC 和
实用
新型
控制系统及终端
附件四 发行人集团成员更新报告期内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号 证书号 发证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永安行制氢储氢能源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3.0 15599114 号
永安行燃料电池系统软件 软著登字第
V1.0 1566462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