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瀚川智能”)及
子公司苏州瀚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瀚腾”)、子公司东莞瀚川
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瀚川”)、孙公司深圳宏川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川”)、孙公司诸暨市瀚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诸暨瀚鑫”)及子公司苏州瀚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瀚能”)
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合计
产 6.56%,占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末净资产的 6.32%,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货币资金的 23.44%,占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末货币
资金的 37.05%。本次被冻结的账户资金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冻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项目为“智能换电设备生
产建设项目”和“智能电动化汽车部件智能装备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被冻
结账户余额合计为 252.02 万元,被冻结资金占募集资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16.06%,
公司将尽快处理该案件纠纷,妥善解决上述账户资金被冻结事宜。
? 公司账户冻结可能影响公司的账户使用以及款项支付等,加剧公司的资
金紧张状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瀚腾、东莞瀚川、苏州瀚能及孙公司
深圳宏川、诸暨瀚鑫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企业名 账户性 实际冻结金额
开户行 账号 冻结时间
称 质 (人民币 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 (265,877.94)
苏州瀚 募集资 2025-7-17
限公司苏州园区 46*******14 1,265,517.27 (424,509.60)
腾 金专户
分行 2025-5-8
(575,129.73)
中国银行股份有
瀚川智 募集资
限公司苏州园区 49*******32 962,501.75 2025-3-24
能 金专户
分行
瀚 川 智 宁波银行股份有 募集资
能 限公司苏州分行 金专户
中国工商银行苏
苏州瀚 募集资
州市工业园区支 11*******26 25,896.48 2025-5-8
腾 金专户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4 年 11 月
瀚川智
份有限公司苏州 基本户 55*******42 23,349,589.77 至今期间多
能
胜浦支行 笔
(258,032.94)
(441,000.00)
诸 暨 瀚 中国农业银行诸 2025-4-10
基本户 53*******02 1,091,482.40 (251,807.22)
鑫 暨市支行
(535,425.42)
(65,900.00)
东 莞 瀚 招商银行深圳沙
基本户 76*******08 313,297.77 2024-10-14
川 井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苏州瀚
份有限公司苏州 基本户 55*******77 129,071.05 -
能
胜浦支行
苏 州 瀚 宁波银行股份有
基本户 75*******49 100,050.04 -
腾 限公司苏州分行
深 圳 宏 招商银行深圳沙
基本户 75*******02 2,145.41 2025-8-7
川 井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
瀚川智
份有限公司苏州 一般户 32*******53 12,280,388.00 2025-5-22
能
胜浦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5-8-11
瀚 川 智 限公司江苏自贸 (575,394.77)
一般户 54*******85 875,394.77 2025-6-25
能 试验区苏州片区
支行 (300,000)
企业名 账户性 实际冻结金额
开户行 账号 冻结时间
称 质 (人民币 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
苏州瀚
行苏州分行吴中 一般户 89*******79 678,564.58 2025-5-8
腾
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
瀚 川 智 限公司江苏自贸
一般户 32*******44 340,000.00 2025-6-17
能 试验区苏州片区
支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
瀚川智
限公司苏州工业 一般户 37*******14 331,634.33 2025-8-15
能
园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
瀚川智
行苏州分行吴中 一般户 89*******89 331,634.33 2025-8-15
能
支行
苏 州 瀚 中国工商银行苏 2025-7-22
一般户 11*******54 165,606.38
能 州通园分理处
中国银行股份有
苏州瀚
限公司苏州园区 一般户 49*******04 165,606.38 2025-7-22
能
行政中心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
苏州瀚
行苏州分行吴中 一般户 89*******94 5,086.12 2025-7-22
能
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苏州瀚
限公司苏州中新 一般户 51*******03 199.29 2025-7-22
能
支行
合计 / 42,679,973.59 /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系公司涉及诉讼,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导致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案件共有 27 个,其
中诉讼冻结金额大于 400 万的案件共有 3 个(详见下文),合计诉讼冻结金额为
件涉及诉讼金额为威晟汽车反诉诉请);其余案件涉讼冻结金额均额在百万元以
下,金额较小。
除上诉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外,瀚川智能其他账户不存在使用限制等异常情
况。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相关财产保全置换申请材料,将尽快解除上述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的被冻结状态。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自查了解,以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涉及以下诉讼事项的诉前
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威晟汽车科技(宁波)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浙 0291 民初 1354 号】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月、10 月及 2023 年 2 月双方先后签署三份《设备采购补充协议》。公司如约供
货,但威晟汽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2025 年 2 月 17 日,瀚川智能因与威
晟汽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宁波高新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并
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
书【(2025)浙 0291 民初 1354 号】以及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
书,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威晟汽车所有的价值 2,751,422 元的财产。案件受理
后,威晟公司即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向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
请总金额为 12,280,388 元的反诉【(2025)浙 0291 民初 1354 号之一】,法院
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裁定,保全了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 12,280,388 元的
财产。上述案件已开庭待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1)当事人
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威晟汽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8JR2G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景江路 1839 号
法定代表人:戴宏鸣,董事长兼总经理
(2)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方 2021 年 8 月 31 日署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
号:HMC20210826001)《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MC20210826002)以及 2022
年 4 月 26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含税金额 686,000 元)、2022 年 10 月 18 日签订的
补充协议(含税金额 71,000 元)、2023 年 2 月 23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含税金额
(以到期合同金额为基数,按合同金额的 0.05%/日向卖方支付滞纳金计算),前
述共计 2,751,422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HMC20210826001,下称“合同一”),合同一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全新 400W
电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设备 1 套”,合同总价为 7,500,000 元。合同一约定
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 5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0%货款;设备在卖方工厂经预
验收合格后 5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20%货款;设备终验收后 5 天内,支付合同
总价的 20%;设备质保期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满之日起 5 天内支
付合同总价的 10%余款。合同一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设备,并于 2023 年 9 月 8
日经客户认可,根据合同一约定,被告至迟应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支付合同总价
的 10%余款,然迄今为止,被告仍未支付合同一余款共计 750,000 元。
HMC20210826002,下称“合同二”),合同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全新 60W 电
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设备 1 套”,合同总价为 2,850,000 元。合同二约定付
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 5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0%货款;设备在卖方工厂经预验
收合格后 5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10%货款;设备终验收后 5 天内,支付合同总
价的 30%;设备质保期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满之日起 5 天内支付
合同总价的 10%余款。合同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设备,并于 2023 年 5 月 2
日经客户认可,根据合同二约定,被告至迟应于 2024 年 5 月 7 日支付合同总价的
合同一、合同二(下并称“主合同”)就违约责任均约定:买方收到货物,且
货物经验收合格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的,若有逾期,按合同金额
的 0.05%/日向卖方支付滞纳金。
议》(下称“补充协议一”),增补项金额为 686,000 元,结算方式约定为:合同
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40%预付款;400W 电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60W 电
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和 400W 产线追溯系统终验收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毕,然被告迄今为止仍未支付补充协议一所涉验收款和质保款共计 411,600 元。
称“补充协议二”),增补项金额为 71,000 元,结算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后十
个工作日内支付 40%预付款;400W 电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400W 产线验收
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50%款项;剩余 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2023 年 9
月 8 日,合同一已经客户认可,然被告迄今为止仍未支付补充协议二所涉验收款
和质保款共计 42,600 元。
称:“补充协议三”),增补项金额为 8,000 元,结算方式约定为:400W 电子水
泵全装配检测自动生产线终验收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100%款项。2023 年 9
月 8 日,合同一已经客户认可,然被告迄今为止仍未支付补充协议三所涉款项共
计 8,000 元。
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中均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
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
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故此,三份补充协议就违
约责任的约定同主合同约定。
原被告双方所签的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及三份《设备采购补充协议》系原
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
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
“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
告却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法律及司法解释
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4)诉讼进展
该诉讼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及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庭审,案件目前待
判决。
(1)当事人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威晟汽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8JR2G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景江路 1839 号
法定代表人:戴宏鸣,董事长兼总经理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诉讼请求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反 诉 被 告 向 反 诉 原 告 支 付 滞 纳 金
金 2,070,000 元 ;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反 诉 被 告 向 反 诉 原 告 赔 偿 预 期 利 益 损 失
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律师费 308,905 元、保全担保费 25,000 元;
以上合计 12,280,388 元。请求法院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是一家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热管理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从事新能源
汽车热源管理系统和产品的研发与制造,为国内主要的头部汽车制造商供应电子
水泵等产品。随着新能源汽车的迅猛发展,反诉原告面临产能压力,决定扩建生
产线,以满足客户的增长需求。
反诉被告为一家专业的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提供商,聚焦汽车电动化、智能化
领域,为汽车、新能源等领域用户提供自动化装备、核心零部件和工业软件整体
解决方案及服务。
原告确认了《400W 电子水泵全自动装配检测生产线》设备技术要求,双方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签订一份编号为 HMC20210826001 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反诉
被告向反诉原告出售全新 400W 电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设备一套,包含设备
税金、运费、保险、技术资料、安装材料、调试、随机设备、技术服务、培训和
质量保证等,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7,500,000 元;合同签订后 5 天内付款 50%,设
备预验收合格后 5 天内支付 20%,设备安装、调试运转正常,无疑问终验收后 5
天内支付 20%,剩余货款一年质保期结束后退回;交货期为收到预付款之日起 7
个月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工作(2022 年 3 月 30 日),逾期交货的按合同金额的
协议的要求,以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纠正,包括维修、更换、降价、退款等,但
合同约定的交期不变,如在 15 天内仍未达到技术要求,应承担 20%的违约金,
不能弥补损失的应当继续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HMC20210826002 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出售全新 60W
电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设备 1 套,包括税金、运费、保险、技术资料、安装
材料、调试、随机设备、技术服务、培训和质量保证等,合同总价人民币 2,850,000
元;合同签订后 5 天内支付 50%货款,设备预验收合格后支付 10%货款,设备在反
诉原告场地安装、调试运转正常、无疑问终验收后 5 天内支付 30%,余款在年期
质保金后支付。交货期为预付款之日起 75 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工作(注:因时
间紧急,追溯系统可延长调试周期 10 天,10 天之后所有交货安装调试完成),逾
期交货的按合同金额的 0.05%/日支付滞纳金,如反诉被告对合同货物的功能及
其所有配件不能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纠正,包括维修更换、
降价、退款等,但合同约定的交期不变,如在 15 天内仍未达到技术要求,应承
担 20%的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应当继续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
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约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1 日支付了 60W 产线的预付款 50%,
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支付了 400W 产线的预付款 50%。然而,反诉被告却以经验
不足、初次合作、供应商问题等拖延供货和安装,并以技术预判失误超预算,要
求反诉原告增加款项。无奈之下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又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10
月 18 日和 2023 年 2 月 23 日针对 400W 产线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
截止反诉之日,反诉被告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问题:延期交付、达不到技术指
标、不履行质保义务等。
由于反诉被告产线未按约定合格交付,导致反诉原告产能不足,向主要客户
供货量损失巨大,其中单独国内新能源头部企业供货和需求差额就损失
由于反诉被告未履行质保义务,导致 400W 产线焊接视觉相机无法正常使用
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费用 298,000 元。
反诉原告认为,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现反诉被告履约能
力不足,逾期交付合格的产线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并且给反诉原告造成了
重大经济损失。
(4)诉讼进展
该诉讼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及 7 月 24 日召开庭审,案件目前待判决。
案件二: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瀚川智能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2025)苏 0591 民初 5822 号】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货款 5,000,000 元及逾期利息。公司收
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5)苏
申请,法院裁定对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 5,000,000 元。2025 年 6
月 3 日,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提起上诉。
(二)当事人
五、六、七座,法定代表人:张启发。
昌蔚。
(三)诉讼请求
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利率计算;
以上二项数额暂计 5,000,000 元。
(四)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签订了 1 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
告向被告提供 2 套精密双面挤压式涂布机,合计 9,9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玖佰玖拾万元整)
【以下简称“合同一”】、2022 年 1 月 26 日签订了 1 份《设备
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 2 套精密辊压机,合计 2,600,000 元(大
写: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以下简称“合同二”)。
原告依约交付了合同设备并经使用方完成了设备的合格验收,被告至今仍尚
欠原告合同一、合同二货款 5,000,000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无果,原告
认为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除支付 5,000,000 元货款外,以本金
并承担原告 因本案产生的诉讼保函费 2500 元、差旅费及本案诉讼费。
(五)判决情况
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500 万元及利息(以 500 万元限额
内的未付款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4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23,409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8,409 元,由被
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直接
给付原告。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提起上诉。
案件三:深圳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5)苏 0591 民初 6442 号】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货款 3,840,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合计 4,152,113.1 元。法
院受理该案件,并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出具应诉通知书【(2025)苏 0591 民初
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 4,152,113.10 元。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
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二)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19259J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社区富川科技园诚捷智能厂 1 层及 2 层、
法定代表人:呙德红,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三)诉讼请求
款本金 3,840,000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至
货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为 312,113.10 元);
以上暂合计:4,152,113.1 元。
(四)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22 年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6 台
圆形全自动制片卷绕一体机,合同总价为 960 万元。根据合同第 7 条约定:合同
生效原告开票后 7 个工作日内付总金额的 30%为预付款;被告预验收合格后、发
货前,支付总金额的 30%;设备产品到货、安装调试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支付总金额的 30%;品质保证期满(自甲方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 个
月)支付总金额的 10%的质保金。原告依约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向被告交付了合
同项下全部设备,被告接收后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署了验收报告,确认产品合
格。现合同约定支付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尚欠 3,840,000 元未付。
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就上述货款向被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根
据合同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判决情况
告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384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 312,113.1 元,另以 384 万元限额内的未付
款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20,00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5,008 元,由被
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直接
给付原告。
(六)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提起上诉。
(七)上述案件二及案件三的其他情况如下:
上述案件二及案件三主要因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立
源”)未及时支付瀚川智能货款,导致瀚川智能未能及时支付供应商相应货款。
华立源为建设一条完整的电池生产线,于 2021 年 11 月与瀚川智能就电池生
产线的各个子系统先后签署了七份设备采购合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各台
设备并提供了质保等售后服务,但华立源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维
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江西省吉安市
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5 年 8 月收到了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
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 0802 民初 4669 号】,判决华立源尽快支付
瀚川智能设备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方)三方共同签署两份《技术规格书》,约定由佛山金银河对涂布机、辊压机设
备对甲方、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并根据甲方的指令和要求提供维修等售后服
务。签订技术协议签订的同日,华立源随即与瀚川智能签订两份设备《销售合同》,
两份合同均以前述三方共同签署的技术协议作为标的设备的终验收标准。2022
年 1 月 18 日,华立源(甲方)、瀚川智能(乙方)、深圳诚捷(丙方)三方共
同签署《技术规格书》,除载明设备的技术参数之外,还约定由深圳诚捷对圆形
全自动制片卷绕一体机设备对甲方、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并根据甲方的指令
和要求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
合同》。三个主体前后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付和
验收程序、付款方式、质保服务等主要合同条款均采取“背靠背”方式签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收到关于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其他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等,经公司初步核查了解,本次部分银行账
户被冻结系银行收到有关部门的冻结通知。
三、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瀚川智能 11****48728 89.71
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瀚川智能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75****02244 41.60
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瀚川智能 89****02900 61.50
公司苏州分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瀚川智能 03****89261 56.03
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瀚川智能 49****31632 97.68
工业园区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瀚川智能 81****50548 1,000.25
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瀚川智能 32****88888 0
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瀚腾新能源 11****53326 2.59
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瀚腾新能源 46****80014 220.19
工业园区分行
合计 1,569.55
四、本次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合计 42,679,973.59 元,占公
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6.56%,占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末净资产的 6.32%,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
审计货币资金的 23.44%,占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末货币资金的 37.05%。
其中,募集资金被冻结账户余额合计为 252.02 万元,占 2025 年 8 月 31 日
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的 16.06%。被冻结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
投项目为“智能换电设备生产建设项目”和“智能电动化汽车部件智能装备生产
建设项目”。公司会尽快处理相关案件纠纷,妥善解决银行账户被冻结事宜,不
会影响尾款支付,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冻结金额外,以上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资金可正常周转使用。上述被冻结的
银行账户对公司的正常运营短时间内不会造成影响,未对公司整体正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
五、公司采取的措施及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部分案件已经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部分案件已一审判决,公司提起上诉。本次保全措施系法院在案件立案后,根据
申请人的申请做出的正常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法院对公司实体权利义
务的裁判。
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同时积极与法院、申请
人沟通协商,充分听取专业法律顾问单位的意见,依法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尽早
解决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风险提示
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及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账户冻结可能影响公司的账户使用以及款项支付等,加剧
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公司将尽快处理该案件纠纷,妥善解决上述账户资金被冻
结事宜。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
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后续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
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