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内
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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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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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属部
门、职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如有)、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内容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格式》(见附件)。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
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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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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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与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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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
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
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报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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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
序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人姓名 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人签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七条的要
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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