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
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发展战略
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利润分配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
可持续发展。
(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与建议。
(五)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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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制
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以及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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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股东权益的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法律
法规或政策的变化进行修订,以确保规划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
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力、
资金需求状况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影响并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十日